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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礦場煤塵防範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八九)礦局字第89879165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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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要點依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訂定。


貳、實施煤塵採樣之時間、地點及分析方法如下:
一、採樣時間:
    採煤面之卸煤口及出風口:每日實施。
    斜坑道、巷道及回風道:每月分上、下期各實施一次。
二、採樣地點:
    採煤面之卸煤口及出風口。
    斜坑道、巷道及回風道。
三、採樣方法:
    在坑道斷面:以寬度二十公分以上之帶狀,沿頂磐、側壁 (支架上同
    ) 採取所有之堆積煤塵,路面 (坑道底磐) 之堆積煤塵須採取二公分
    深度。採樣應從氣流下方處 (下風側) 依次向上方處 (上風側) 採取
    ,並應採取防止受氣流影響之措施。
四、分析方法: 以比色管比色,鑑定其石粉含有率是否符合規定。
    凡以比色法比色結果,石粉量在總塵量中之含有率不易分辨,應再以
    燒化法分析其不燃性物質含量。
    前列分析結果應作成紀錄。
    礦場應備置煤塵與石粉混合之比色管並懸掛於辦公室易見處所,及製
    作石粉量在總塵量佔百分之七十五之比色管,供每位礦場安全管理人
    員使用。


參、設置灑水、噴霧設施之水壓及水量如下:
一、設置灑水設備時:
    應使煤炭含水量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即以手掌握壓能成塊狀,使煤塵
    不致再度飛揚之充分濕潤程度。
    應使煤車所載煤炭表面下十公分以內之煤炭充分濕潤 (含水量達百分
    之二十以上) ,或轉運至下一集運站時,煤塵不致再度飛揚為度。
二、設置噴霧設備時:其水壓應為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上,供水量應為每
    分鐘十公升以上。
三、使用煤壁注水法者:應使煤炭於卸煤時能充分濕潤 (含水量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 ,而煤塵不致飛揚者為度。


肆、防止煤塵爆炸之傳播各項措施設置地點如下:
    以生產巷道為主之各相關作業場所出入口及各斜坑間之搬運平路,應
    擇用適當之石粉棚或水棚、石粉密集地帶、水幕等設施,以防止煤塵
    爆炸產生之傳播。


伍、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主管機關得視礦場實際情形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