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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4 23: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5600174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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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特訂定本要點,並

    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執行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地下水鑿井技工,指地下水鑿井業僱用從事地下水之水井鑽

    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技術工人。

三、為辦理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相關事宜,得設考驗委員會。

四、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日期及簡章,由水利署公告之。

五、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均得參加鑿井技工考驗。

六、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及格者,經水利署公布名單後,由本部發給及格證書

    。

七、通過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檢具申請書、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兩張,向水利署申

    請補換發考驗及格證書:

    (一)證書遺失:應切結聲明遺失事實。

    (二)證書毀損或破損:應繳還原及格證書。

    (三)更改姓名:應另檢附戶籍謄本證明文件,並繳還原及格證書。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