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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0066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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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特訂定本要點,並
    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或委託之機關(構)辦理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地下水鑿井技工,指地下水鑿井業僱用從事地下水之水井鑽
    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技術工人。
三、為辦理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相關事宜,得設考驗委員會。
四、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日期及簡章,由水利署或委託辦理之機關(構)公告
    之。
五、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五歲,具有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資格或具有二年以上
    鑿井經驗由合格鑿井業者出具證明者,均得參加鑿井技工考驗。
六、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分為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學科測驗成績以四十分為
    滿分,術科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滿分,學、術科成績合併計算,其總成績
    滿六十分為合格。但學科測驗分數未達十五分,或術科測驗分數未達三十
    分者,仍為不合格。
    考驗總成績之計算,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小數點後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二位。
七、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者,經水利署公布名單後,由本部發給合格證書
    。
八、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有下列情事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水利署申
    請補換發:
    (一)合格證書遺失者,應切結聲明遺失事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照片一張。
    (二)合格證書毀損或破損者,檢附原合格證書、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照
        片一張。
    (三)如因更改姓名者,應檢附戶口謄本、原合格證書、國民身分證影本一
        份、照片一張。
九、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應繳報名費、術科考驗費及考驗合格之證書費,申請
    考驗合格證書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其收費標準由本部依規費法規定訂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