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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度量衡標準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標檢(八八)四字第1501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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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國家度量衡標準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由本局局長聘請具相關專長之學者專
    家、工商企業人士及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本會委員得兼任各審議
    小組之審議委員或其召集人。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依職務變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國家度量衡標準政策、策略、發展方向及計畫之審議。
 (二) 國家度量衡標準業務之評鑑考核。
 (三) 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
    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其他委員擔任主席。


五、本會設電子電機審議小組、機械審議小組、物理審議小組、化學審議
    小組及游離輻射審議小組,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領域審議小組,負責
    新計畫審查、標準系統評估及其他有關技術性評鑑工作。


六、各審議小組置審議委員三人至七人,由本局局長遴聘學者專家、工商
    企業人士及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並就審議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召集
    人。
    審議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審議小組召集人負責召集小組會議及參加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委請其他審議委員代表。


八、本會委員、審議委員審查計畫係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之規定核支審查費。


九、本會委員、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審議委員出席
    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新竹以南地區之委員、審議委員,並得
    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十、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第四組兼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