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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劍潭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48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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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劍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中港
    溪支流南港溪水源供應灌溉用水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為管理機關,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苗栗縣造橋鄉大西村中港溪支流南港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
    下:
    (一)攔河堰。
    (二)溢洪道。
    (三)出水工。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出水工閘閥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經由溢洪道
        或出水工閘閥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包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最高水位為標高十九公尺。
六、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時,水庫水位在標高十六公尺以上時,依計畫用水量
    供應農業用水使用,水庫水位未達標高十六公尺時,得打折供水。
七、本水庫防洪運轉時,得依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進行調節性放水或洩洪。
八、本水庫實施調節性放水或洩洪前一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
    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苗栗縣政府警察、消防等有關單位加強防範。
九、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狀況,得實施緊急放水降低水庫水位。
十、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八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通知時,應立即實施
    水庫洩洪警報後放水之。
十一、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