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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27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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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以下簡稱零組件)型式認可,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型式,指商品之直徑、體積、厚度、形狀、材質、等級、規格
    及性能等基本設計。
三、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型式分別檢具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標準檢驗
    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商品型式之詳細敘述。
    (二)以適當比例詳細畫出之商品圖形。
    (三)依零組件類別足供試驗所需之樣品數。
    前項第一款技術文件應加註下列事項:
    (一)樣品之型式代號。
    (二)商品檢驗標識及前款加註之位置。
四、零組件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五、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得以每批五分之一之
    機率實施抽批檢核,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以簡化檢驗程序。
    抽批檢核不符合,經連續二報驗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前項之簡化
    檢驗程序。
    如接獲檢舉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
    懷疑時,得逕行取樣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