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093000514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定之。

第 2 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申請各種許可文件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個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二、試驗計畫核准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三、通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