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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9046075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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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每
件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
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或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領取或補、換發下列證冊,其證冊費數額如下:
一、營業許可書,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二、業務手冊,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三、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