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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河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2046151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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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或橋樑、涵洞、溝渠、貨櫃場及其
    他建造物等變更地形行為,均應依本基準辦理。


三、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建造建築物或變更地形行為,除建築法令所規定
    之書表外,應備具該建築物座落基地之洪水位高程,向當地建築主管
    機關申請;變更地形行為並應檢具變更地形說明書。


四、新建貨櫃場之貨櫃堆置區域,其基地高程不得低於基隆河重現期距二
    百年洪水位高程。


五、改建橋樑、涵洞、溝渠或其他建造物時,應檢附通洪能力計算書,並
    不得縮小其通洪能力。


六、建築物新建時,其樓層地板面低於基隆河重現期距二百年洪水位高程
    者,該樓層不得作為住家使用,並應設置樓梯通道至洪水位高程以上
    之樓層及夜間自動發亮指示標誌。


七、建築物新建時之配電場所,應設置於樓層地板面高於基隆河重現期距
    二百年洪水位高程以上之樓層間。


八、建築物新建,其基地或地下室有低於重現期距二百年洪水位高程者,
    應配置防洪及抽、排水設施。


九、建築物新建時,其地下室出入口應設置高於地面一公尺之擋水設施及
    淹水感應警報器,以延滯地下室淹水時間及發布警訊。另建築物低於
    地面高一公尺以下之部分應採防水密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