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第三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並設下列各課室、管理中心:
一、水文課。
二、設計課。
三、工務課。
四、品管課。
五、經管課。
六、養護課。
七、資產課。
八、曾文水庫管理中心。
九、阿公店水庫管理中心。
十、牡丹水庫管理中心。
十一、甲仙攔河堰管理中心。
十二、高屏溪攔河堰管理中心。
十三、秘書室。
十四、人事室。
十五、會計室。
十六、政風室。
第四條
水文課職掌如下:
一、研擬各期程水資源開發計畫及送核事宜。
二、執行各期程水資源調查開發與管理規劃計畫及其相關事宜。
三、督導與水資源開發管理相關之技術研發應用等工作。
四、本課業務相關法規、作業程序、標準等之蒐集及研議。
五、辦理與水資源開發管理事項有關之國內外顧問學者專家之指導、或訓練講
座等。
六、辦理與水資源開發管理事項有關之資訊安全管理業務。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宜。
第五條
設計課職掌如下:
一、水資源開發專案工程實施計畫、年度作業計畫、年度計畫預算、各子項計
畫之研擬、修正及陳報。
二、水資源開發專案工程基本設計準則與工程技術規範之擬訂、基本設計與細
部設計圖表繪製、工程細部設計原則與工程預算預算書初稿之陳報及設計
報告之編撰與陳報。
三、水資源開發專案工程用地範圍劃定、界樁測釘及指界。
四、水資源開發專案工程施工中配合設計變更會勘、重大設計變更原則之擬訂
及設計圖說之釋疑。
五、設計部分之國內外專家顧問聘僱、計畫編寫、行程安排及指導項目擬訂。
六、委託技術服務及研究計畫等相關作業事項。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六條
工務課職掌如下:
一、年度工程計畫之施工執行。
二、工程招標(含各課室、管理中心有關工程之招標案審查及招標)。
三、工程契約。
四、工程施工執行(工務行政管理)。
五、工程災害處理。
六、施工規範及補充說明書審查。
七、工程材料及機具儀器之採購管理維護等各項業務。
八、研究發展(工程施工部分)。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七條
品管課職掌如下:
一、工程品質管制標準研訂。
二、施工品質管制及檢驗查核。
三、勞工安全衛生。
四、環境保護。
五、工程評鑑。
六、檢驗技術(含實驗室認證)。
七、研究發展(工程品管部分)。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八條
經管課職掌如下:
一、供水業務之給水、灌溉案件之申請、勘查、方案訂定與用水調配及處理事
項。
二、發電業務之發電計畫與電廠營運之訂定及處理事項。
三、水庫觀光業務之觀光計畫與觀光事業發展之審查事項。
四、水庫營運及既有水資源設施之水量分配調度及處理事項。
五、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之會報及處理事項。
六、水庫開發工程完工後業務之接管及處理事項。
七、本課主管業務有關研究發展委託研究計畫之研提事項。
八、轄區內水權登記及管理業務之執行事項。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九條
養護課職掌如下:
一、水庫水質污染管制計畫訂定研提事項。
二、水庫集水區水質水源保育計畫訂定研提事項。
三、水庫集水區經營管理與治理計畫之規劃審查及處理事項。
四、集水區水土保持之宣導成果統計及一般案件處理事項。
五、本課主管業務有關研究發展委託研究計畫之研提事項。
六、水庫操作運用與維護管理要點之訂定修正及公告事項。
七、天然災害調查資料通報與會辦及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處理事項。
八、水庫安全評估與緊急應變措施計畫研提事項。
九、水庫安全檢查資料及設施安全維護改善之審查事項。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條
資產課職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二、公地撥用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三、安置計畫之執行。
四、土地發還業務之執行。
五、公有土地清查及管理。
六、需用土地之租賃。
七、不動產經營及處分。
八、基金管理業務之控管及執行。
九、地權業務之管理督導。
十、國家賠償業務之處理。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水庫(壩、堰)管理中心職掌如下:
一、水庫(壩、堰)蓄水利用、運轉及資訊系統管理事項。
二、水庫(壩、堰)防洪運轉之操作、執行及成果分析編報事項。
三、警報系統之研訂與誰護、執行,緊急狀況之處理事項。
四、水庫(壩、堰)設施之檢查維護、漂流木及浚渫之執行事項。
五、各項結構之計測、觀測或檢查維護事項。
六、水庫(壩、堰)區安全管理與環境維護事項。
七、水質檢驗及污染管制事項。
八、水庫(壩、堰)淤積之測量、調查及排除事項。
九、觀光業務之推動與執行事項。
十、其他關於集水區經營與維護事項。
第十二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收發、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出納管理、有價證券保管及規費收繳事項。
四、辦公處所及宿舍維修及環境整潔維護事項。
五、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及勞務外包業務事項。
六、車輛調度維護管理事項。
七、物品採購及財產管理事項。
八、辦公場所佈置及管理事項。
九、公共關係協調聯絡事項。
十、局務會議召開作業及會議紀錄事項。
十一、辦公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
十二、綜合業務管制考核、文書作業檢核、研究發展及為民服務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各課、室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事項。
二、職務設置、歸系及異動管理事項。
三、職員派免遷調、銓敘及請任(免)事項。
四、考試分發之核簽擬辦事項。
五、分層負責之彙辦事項。
六、動員及緩召案件之擬辦及陳報事項。
七、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八、職員考核獎懲及考績事項。
九、職員差勤之管理事項。
十、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事項。
十一、員工文康活動之辦理事項。
十二、職員待遇、福利及各項補助事項。
十三、職員退休、資遣、保險及撫卹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及保管事項。
十五、其他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非營業基金及本局預(概)算之籌編、報核及分配事項。
二、預算執行之控制、審核及財務之稽核。
三、採購案件之監辦。
四、經費流用與歲入、歲出保留案件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五、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憑證之編製、保管與各項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公告事
項。
六、辦理年度決算。
七、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
八、推動公務統計及制定水利業務統計制度。
九、辦理職務上應用統計分析及專(個)案統計調查之舉辦。
十、統計資料之管理、提供、發布及統計書刊之編印。
十一、辦理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定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主任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及水利建設工程,並審
核各工程單位業務陳判(核)文稿及施工計畫、報告。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
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
第十七條
本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十八條
本局局務會議,定期召開,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工程司、秘書、各課室
(管理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