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以公平、公開原則辦理評選依「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台電收購要點)提出之
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委員會為執行單位。
執行單位得委託相關機構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受理評選要件:
(一)申請案需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依台電收購
要點完成初審。
(二)評選委員會議應就台電公司之初審意見,考量其對於國內再生能源推
廣利用之綜合效益。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予以評選之申請案,始得
進入評選程序。各申請案之同意評選委員人數彙整表如附件一。
四、本部為辦理評選得組成評選委員會,以召開會議方式評選申請案件;評選
會議召開時,邀請申請者到場簡報及答詢。
評選委員會依本要點評選台電公司所送之再生能源申請案,係針對第十一
點第一項所列項目(執行能力與建廠規劃、天然資源與設備效率、技術種
類分布與區域分布)及標準進行評審,予以判定是否及格和排定優先順序
。
五、評選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評審(分)。
(二)協助本部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六、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人
選擔任,其餘委員以具有與能源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
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選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
續聘請之。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議,不得代理。
七、評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為僱傭、顧問、委任
或代理關係者。
有其他情形足以認定評選委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者,本部得依職權命其迴
避。
八、評選委員會對進入評選程序之申請案得視實際需要,於召開評選會議前先
進行書面審查。書面審查通過者,再召開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九、評選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十、評選作業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逕行撤銷及(或)變更評選會
議之決議︰
(一)申請人有詐欺、脅迫或賄賂之行為。
(二)申請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三)評選組織違反本要點者。
(四)評選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者。
(五)評選之方式、作業或程序有違法或重大瑕疵者。
(六)評選之結果有違法或重大瑕疵者。
(七)其他情節重大,可能影響評審結果公平性者。
申請案經本部撤銷或變更者,台電公司應辦理相關法律及作業事項。盟
十一、評選標準及優先收購對象選定:
(一)評選委員審議申請案,應依執行能力與建廠規劃、天然資源與設備
效率、技術種類分布與區域分布及其他項目進行評分,並予以合計
評分。為配合行政院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者經促參主
辦機關審核通過為開發機構,或由促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者,另予
增加計分。評分標準表詳如附件二。
(二)各申請案依各評選委員之評分分別計算其總得分及平均分數,以平
均分數達十一分(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一位),且應有出席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評分達十一分者為及格。經評定為及格者,始列
入名次序分計分。
(三)各評選委員按其對及格申請案之評分高低排定名次,評分相同者名
次相同,其他評分低於前揭申請案者,其名次應為前揭申請案之名
次加上評分相同者個數向後遞增排序。評為第一名者,得一分;評
為第二名者,得二分;評為第三名者,得三分;餘依此類推。依此
計算各及格申請案之名次序分總計。
(四)依名次序分總計排定及格申請案名次,以名次序分總計最低者為第
一優先收購對象,次低者為第二優先收購對象,餘依此類推,至台
電收購要點第六條停止適用情形為止。如名次序分總計相同者,以
總得分較高者為優先;如仍相同時,由序位第一名多者優先;如仍
相同時,由評選委員投票決定之。
(五)評選委員應於評分標準表左下方簽名,由承辦單位予以彌封。召集
人宣讀評分結果,並將結果彙總表分別由委員檢視後簽名確認。
(六)評選委員會於評選確認優先收購對象排序後,應報請部長核定並函
知台電公司及申請者評選結果,由台電公司辦理後續審核及簽約作
業。
十二、本部依前點第六款規定通知申請者評選結果,並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不符台電收購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未能簽約,並經台電公司通知
者,喪失其優先收購資格。
(二)優先收購對象與台電公司簽約後,若未能於規定之期限內施工或
取得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喪失其優先收購資格。
十三、台電公司與排定為優先收購對象之申請者簽約前,除依照評選委員會決
議之優先順序外,並應確實審核其是否符合台電收購要點及其他有關規
定,不符者不得簽約,並通知本部,另由排名其後且評定及格者依序遞
補。
十四、獲選為優先收購對象者係由促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時,其優先收購資格
可轉移予促參主辦機關審核通過之民間開發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