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評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對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096046048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以公平、公開原則辦理評選依「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台電收購要點
    ) 提出之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委員會為執行單位。
    執行單位得委託相關機構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受理評選要件:
 (一) 申請案需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依台電收
      購要點完成初審。
 (二) 評選委員會議應就台電公司之初審意見,考量其對於國內再生能源
      推廣利用之綜合效益。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予以評選之申請案,
      始得進入評選程序。各申請案之同意評選委員人數彙整表如附件一
      。


四、本部為辦理評選得組成評選委員會,以召開會議方式評選申請案件;
    評選會議召開時,邀請申請者到場簡報及答詢。
    評選委員會依本要點評選台電公司所送之再生能源申請案,係針對第
    十一點第一項所列項目 (執行能力與建廠規劃、天然資源與設備效率
    、技術種類分布與區域分布) 及標準進行評審,予以判定是否及格和
    排定優先順序。


五、評選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辦理評審 (分) 。
 (二) 協助本部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六、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
    派人選擔任,其餘委員以具有與能源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
    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選委員任期為二年
    ,任期屆滿得續聘請之。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議,不得代理。


七、評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為僱傭、顧問、委
      任或代理關係者。
    有其他情形足以認定評選委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者,本部得依職權命
    其迴避。


八、評選委員會對進入評選程序之申請案得視實際需要,於召開評選會議
    前先進行書面審查。書面審查通過者,再召開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九、評選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十、評選作業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逕行撤銷及 (或) 變更評
    選會議之決議︰
 (一) 申請人有詐欺、脅迫或賄賂之行為。
 (二) 申請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三) 評選組織違反本要點者。
 (四) 評選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者。
 (五) 評選之方式、作業或程序有違法或重大瑕疵者。
 (六) 評選之結果有違法或重大瑕疵者。
 (七) 其他情節重大,可能影響評審結果公平性者。
    申請案經本部撤銷或變更者,台電公司應辦理相關法律及作業事項。


十一、評選標準及優先收購對象選定:
  (一)評選委員審議申請案,應依執行能力與建廠規劃、天然資源與設
        備效率、技術種類分布與區域分布及其他項目進行評分,並予以
        合計評分。為配合行政院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者經
        促參主辦機關審核通過為開發機構,或由促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者,另予增加計分。評分標準表詳如附件二。
  (二)各申請案依各評選委員之評分分別計算其總得分及平均分數,以
        平均分數達十一分(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一位),且應有出席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評分達十一分者為及格。經評定為及格者
        ,始列入名次序分計分。
  (三)各評選委員按其對及格申請案之評分高低排定名次,評分相同者
        名次相同,其他評分低於前揭申請案者,其名次應為前揭申請案
        之名次加上評分相同者個數向後遞增排序。評為第一名者,得一
        分;評為第二名者,得二分;評為第三名者,得三分;餘依此類
        推。依此計算各及格申請案之名次序分總計。
  (四)依名次序分總計排定及格申請案名次,以名次序分總計最低者為
        第一優先收購對象,次低者為第二優先收購對象,餘依此類推,
        至台電收購要點第六條停止適用情形為止。如名次序分總計相同
        者,以總得分較高者為優先;如仍相同時,由序位第一名多者優
        先;如仍相同時,由評選委員投票決定之。
  (五)評選委員應於評分標準表左下方簽名,由承辦單位予以彌封。召
        集人宣讀評分結果,並將結果彙總表分別由委員檢視後簽名確認
        。
  (六)評選委員會於評選確認優先收購對象排序後,應報請部長核定並
        函知台電公司及申請者評選結果,由台電公司辦理後續審核及簽
        約作業。


十二、本部依前點第六款規定通知申請者評選結果,並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 不符台電收購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未能簽約,並經台電公司通知
        者,喪失其優先收購資格。
   (二) 優先收購對象與台電公司簽約後,若未能於規定之期限內施工或
        取得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喪失其優先收購資格。


十三、台電公司與排定為優先收購對象之申請者簽約前,除依照評選委員
      會決議之優先順序外,並應確實審核其是否符合台電收購要點及其
      他有關規定,不符者不得簽約,並通知本部,另由排名其後且評定
      及格者依序遞補。


十四、獲選為優先收購對象者係由促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時,其優先收購
      資格可轉移予促參主辦機關審核通過之民間開發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