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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同意承租人銑洞穿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工地字第095000745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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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理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以下簡稱本園區)承租人就公共空間
    所為之銑洞、穿管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管理本園區公共空間之銑洞及穿管工程,其提供使用需經本局北區
    工業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北區處)同意,並應簽訂使用契約。


三、本園區公共空間提供本園區之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進行銑洞、
    穿管工程時,應要求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進行銑洞、穿管工程時,不得影響原建築結構及其既有功能。
(二)進行銑洞、穿管工程,應以機器銑洞方式處理,並注意施工安全及
      環境清潔作業。
(三)若銑洞、穿管而破壞原工程管線,承租人須會同北區處進行現勘,
      並應負責予以復原。
(四)承租人進行銑洞、穿管工程前,應繪製施工圖說,並經臺灣省結構
      工程技師公會出具確認結構安全無慮報告後,會同北區處現勘確認
      後,始得作業。
(五)銑洞、穿管工程若有穿越樓地板或牆時,應施作防火填塞,以確保
      管道安全。
(六)銑洞、穿管工程施作不得違反相關建築法規及原設計用途。


四、北區處應向承租人辦理銑洞、穿管工程者收費,其標準如下:
(一)銑洞、穿管直徑在六公分以下者,每洞收取開挖費新臺幣壹萬元整
      ,並按月收取使用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銑洞、穿管直徑在六公分以上十公分以下者,每洞收取開挖費新臺
      幣壹萬伍仟元整,並按月收取使用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三)銑洞、穿管直徑在十公分以上十五公分以下者,每洞收取開挖費新
      臺幣貳萬元整,並按月收取使用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四)銑洞、穿管直徑在十五公分以上二十公分以下者,每洞收取開挖費
      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並按月收取使用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整。
(五)銑洞、穿管直徑在二十公分以上者,其基本開挖費及使用費分別為
      每洞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及貳仟伍佰元整,且開挖直徑每增加五公
      分,其開挖費增加新臺幣伍仟元整及使用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北區處於簽約前,應令承租人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與該申請工程
    開挖費相同;俟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並將其工程範圍予以復原
    後,經會同北區處確認無誤後,無息退還承租人。
    本條第一、二項之費用由北區處收訖後,應即繳交至經濟部工業區開
    發管理基金。


五、北區處得依實際需要查核使用情形,如經查核確認違反契約內容或本
    要點規定時,即終止使用契約,其繳之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