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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道間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工地字第095000745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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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以下簡稱本園區)之管道間予本園區
    之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承租人使用本園區之管道間,應經本局北區工業區管理處(以下簡稱
    北區處)同意,並應簽訂使用契約。


三、本園區管道間之使用原則如下:
(一)僅供承租人設置業務相關之暫掛纜線,且不得影響原管道間其他設
      施之既有功能。
(二)暫掛纜線每五公尺應標示承租人名稱。
(三)暫掛纜線施工所使用之材料機具,不得堆置於公共空間,並不得防
      礙公共區域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及其承租人專有部分之使用,且不
      得影響本園區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
(四)暫掛纜線除連接管外,至少應於纜線轉折或每五公尺處予以固定,
      不得下垂或懸空,且不得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
(五)暫掛纜線不得違反相關建築法規及原設計用途。


四、北區處應向利用管道間暫掛纜線之承租人按月收取使用費每公尺新臺
    幣壹元整,並應於簽約前令承租人繳交履約保證金,該履約保證金以
    每公尺伍拾元整計算,俟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承租人將所暫掛
    之纜線全部拆除,並經北區處確認無誤後,無息退還承租人。
    前項費用由北區處收訖後,應即繳交至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至其收費標準應按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五、北區處應依實際需要查核使用情形,如經查核確認違反契約內容或本
    要點規定時,即終止使用契約,其繳之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