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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公司名牌或廣告物設置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工地字第095000745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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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以下稱本園區)承租人設置名牌或廣
    告物,以維本園區景觀美化及承租人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維護本園區景觀,本園區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設置名牌或廣
    告物之種類、規格及設置方式應先經本局北區工業區管理處(以下簡
    稱北區處)同意。


三、名牌或廣告物之種類如下:
(一)公司名牌:指承租人於辦公室門口懸掛之名稱看板。
(二)車位名牌:指承租人於停車場汽車停車位上方懸掛之名稱看板。
(三)廣告物:指承租人於本園區各棟大樓外牆或內側牆面統一規劃可張
      貼廣告區位張掛、黏貼之各種告示、傳單及海報等。
(四)公告欄:指本園區各棟客用電梯內統一規劃之公告欄,除供張貼各
      種園區公告使用外,得提供承租人張掛或黏貼各式告示、傳單。


四、名牌或廣告物之規格如下:
(一)公司名牌:長四十五公分及寬六○公分之範圍內;。
(二)車位名牌:長六○公分及寬三○公分之範圍內。
(三)廣告物:長二四○公分及寬一六○公分之範圍內
(四)材質應使用一般通用無安全顧慮之金屬、木材、壓克力、安全強化
      玻璃、卡典希得等材料製作。
(五)字體、字型、字樣及顏色可以一般大眾接受、辨識之文字式樣為主
      。
(六)設置方式限採吊掛及黏貼兩種方式,禁採鑿壁或鑽孔方式,以免園
      區牆壁受損,如承租人未依規定設置,應要求其負責修復及還原。


五、得設置公司名牌或廣告物之位置如下:
(一)懸掛大樓內側牆面之公司名牌或廣告物,應設置於離樓板地面一五
      三公分處(懸掛於各使用戶出入大門附近)。
(二)懸掛大樓外牆面之公司名牌或廣告物,應依申請表中所載懸掛位置
      辦理,違反規定者,北區處應令承租人自行拆除及還原。


六、北區處應依實際需求於各棟一樓電梯口規劃懸掛各公司名稱看板,及
    於各棟電梯內統一規劃公告欄,以供張貼各種園區公告及得提供承租
    人張掛或黏貼各式告示、傳單使用。


七、北區處應依實際需要查核使用情形,如經查核確認違反本要點規定,
    應令承租人應負責修復及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