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共用部分空間(
以下簡稱共用空間)予本園區內承租人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管理本園區之共用空間,其提供使用需經本局北區工業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北區處)同意,並簽訂使用契約。
三、本園區提供使用之共用空間,僅供本園區之承租人設置業務相關之設
備及作為一般性之倉儲空間,不得為住所、營業場所或堆置爆裂物、
毒性物質及違禁品等危險物品,且不得違反相關建築法規、原設計用
途及影響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或防礙公共區域與其他廠商承租範圍
之使用。
四、共用空間之使用費,依實際使用面積計算(含管理費、不含水電費、
未稅),北區處收訖應即繳交至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五、共用空間之使用應收取使用費,其計收標準如下:
(一)地下層:
1.一般性之倉儲:每月以每平方公尺貳佰貳拾柒元整計算。
2.置放發電機等電力備援設備:每月以每平方公尺伍佰貳拾玖元整
計算。
3.固網及有線電視業者營業行為:每月以每平方公尺壹仟壹佰壹拾
參元整計算。
(二)地上層:
1.一般性使用:每月以每平方公尺伍佰貳拾玖元整計算。
2.營業使用:
(1)未超過(含)參佰參拾壹平方公尺:每月以每平方公尺壹仟貳
佰壹拾元整計算。
(2)超過參佰參拾壹平方公尺:每月以每平方公尺柒佰伍拾陸元整
計算。
(三)屋頂層:
1.一般性使用:每月以每平方公尺伍佰貳拾玖元整計算。
2.置放發電機每座每月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整計算。
前項費用應按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六、屋頂層使用附帶條件:
(一)須經由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出具確認結構安全無慮報告。
(二)經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確認置放發電機設備及其相關增
建之雜項工作物,未違反相關規定。
七、北區處應依實際需要查核使用情形,如經查核確認違反契約內容或本
要點規定時,即終止使用契約,其繳之使用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