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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8: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四字第112400056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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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水量計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
    品如下:
    (一)樣品結構尺度圖、立體分解系統圖(俗稱爆炸圖)及重要零件一覽表
        (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不須測試者免附)。
    (二)申請電子式水量計者,應檢附電路板外觀照、電子電路圖及電子功能
        操作詳細中文說明書各一份(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三)封印位置圖及封印壓印式樣清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四)外殼材質測試報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未變更材質者免附)。
    (五)測試樣品三只(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不須測試者免附)。
    (六)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七)變更前後差異之資料一份(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八)聲明書。
    (九)申請型式認證之水量計若使用相同電路零件,檢具電性相關測試通過
        文件者該項測試得免測。
三、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外觀照片如下:
    (一)器具之前視、後視、左視、右視、俯視、仰視共六面外觀照片及積算
        器外觀照片。
    (二)器具影像應佔相片面積五分之四以上,且樣品之文字及標示應清晰。
    前項外觀照片應印製或黏貼於 A4 紙張並裝訂成冊共計四份,照片規格尺
    寸至少 12.7 × 8.8 cm2 ,或提供電子檔格式。
四、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經外觀、構造、材質測試報告及其相關技術資料審
    查符合後,得會同赴性能試驗場地,執行各項性能試驗。
五、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申請系列認證或
    核准:
    (一)變更顏色。
    (二)變更塗料及塗裝。
    (三)變更印刷方式。
    (四)變更濾網。
    (五)變更指示裝置之數字輪數字視窗大小及型式。
    (六)變更指示裝置之動標型式。
    (七)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
六、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測試,應申請系
    列認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之標示、接頭方式、調整器、尺度或封印方式。
    (二)變更指示裝置之標示、最大容量或最小分度值。
    (三)變更指示裝置之指針型式。
    (四)凸緣接頭等級調低。
    (五)非微控制器單元(MCU) 之電子零件變更。
七、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須通過相關性能試驗
    後,始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變更外殼材質,應測試外殼材質及靜壓檢驗項目。
    (二)變更準確度等級,應測試各流量點之器差檢驗項目。
    (三)變更壓力損失等級,應測試各流量點之器差及壓力損失等檢驗項目。
    (四)凸緣接頭等級調高,應測試靜壓檢驗項目。
    (五)變更電路板或電子電路圖及電子功能,應測試乾熱、寒冷、濕熱循環
        、靜電放電、輻射電磁場、傳導電磁場及靜磁場測試。
    (六)變更電源,應測試電源變動、電壓變動、電源線叢訊及突波測試。
    (七)新增或變更強制防止逆流裝置,應測試逆流試驗及壓力損失檢驗。
    (八)變更 Q3/Q1 之比值,應測試各流量點之器差檢驗項目。
    前項第五款變更情事,係電路板或電子電路圖者,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審
    核其文件,減少或免除相關試驗項目。
八、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
    (一)變更流量範圍。
    (二)變更計量原理。
    (三)變更內部重要零件。
    (四)其外殼非屬原認證認可之型式。
九、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除前三點列舉之變更情事外,得由度量衡專責
    機關審核其文件,以決定應測試之試驗項目。
十、型式認證之原申請人或繼受人申請延展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應檢
    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同第二點之相關技術文件、聲明書。
    (二)同第三點之外觀照片。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