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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從事衍生性商品避險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營字第098203706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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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事業)從事衍生
    性商品避險交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事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目的,應以事業避險為原則。


三、各事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相關條文訂定處理程序。


四、各事業依前項規定訂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應報經
    董事會後,送本部核可。如有涉及政策問題,由本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


五、各事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檢討評估依第三點所建立交易處理程
    序等制度是否達成既定之策略目的及其績效及風險控管成果(含稽核
    成果)按月函報本部備查。各事業稽核部門定期及不定期就相關制度
    及作業進行查核所作成稽核報告應轉知各相關單位改善,並交付公司
    監察人查閱。


六、為提高各事業之避險能力,各事業應加強培訓相關人員之專業技術能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