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事業)從事衍生
性商品避險交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事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目的,應以事業避險為原則。
三、各事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相關條文訂定處理程序。
四、各事業依前項規定訂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應報經
董事會後,送本部核可。如有涉及政策問題,由本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
五、各事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檢討評估依第三點所建立交易處理程
序等制度是否達成既定之策略目的及其績效及風險控管成果(含稽核
成果)按月函報本部備查。各事業稽核部門定期及不定期就相關制度
及作業進行查核所作成稽核報告應轉知各相關單位改善,並交付公司
監察人查閱。
六、為提高各事業之避險能力,各事業應加強培訓相關人員之專業技術能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