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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鹿寮溪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67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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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鹿寮溪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
    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臺南市白河區馬稠後與嘉義縣水上鄉牛稠埔交界處之鹿寮溪上
    ,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以下簡稱雲嘉區處)負責操作維護
    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中心混凝土心牆均質型土壩,最大壩高三十公尺,壩長二百七
        十.四公尺,壩頂標高七十六公尺,防洪牆牆頂標高七十六.六公尺
        。
    (二)溢洪道:位於大壩左側,自然溢流堰後接陡槽,溢流頂標高七十二.
        五公尺,溢流堰頂長三十公尺,陡槽長一百五十六公尺,設計排洪量
        一百三十五.四秒立方公尺。
    (三)出水工:設於大壩左側,包括進水口、操作井及出水管,井中設直徑
        ○.八公尺之電動油壓升桿式閘閥前後各一組,設計流量六.六五五
        秒立方公尺。
四、出水工放水閘閥操作規定:
    (一)閘閥平時全閉,於提供白河區馬稠後農業用水、防洪運轉、調節性放
        水或實施緊急放水時開啟之。
    (二)開啟閘閥放水時,先完全開啟上游之前閘閥(預備制水閥),再分段
        、分次開啟後閘閥調節放水,每段放水量不超過○.一四秒立方公尺
        ,每調節一段應間歇十分鐘以上。
    (三)關閉閘閥時先關後閘閥再關前閘閥。
    (四)放水前應少量放水示警,再逐漸增加開度放水,但緊急放水時,得立
        即通知後放水。
五、放水警報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開啟閘閥放水前應先施放放水警報,並先少量放水示警,再視需要逐
        漸增加放水量。
    (二)實施緊急放水期間之調整開度或增加放水量,不再廣播或通報。
六、本水庫出水工閘閥於現場電動操作。
七、本水庫出水工閘閥於開啟或關閉後,應將操作時間與開度記錄於相關報表
    中。
八、本水庫出水工閘閥及相關設施,應定期檢查及維護,其維修或異常情形應
    詳細記錄。
九、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雲嘉區處得作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
    依程序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