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標準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國家標準技術委
員會,爰訂定本要點。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設各類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
稱各委員會)如下:
(一)土木工程及建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機械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三)電機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四)電子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五)機動車及航太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六)軌道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七)造船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八)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九)非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核子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一)化學工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二)紡織工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三)礦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四)農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五)食品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六)木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七)紙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八)陶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九)日常用品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衛生及醫療器材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二)工業安全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三)品質管制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四)物流及包裝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五)環境保護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六)一般及其他類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三、各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局長遴聘各有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本局或本局
所屬分局業務相關人員任之,任期二年。各委員會委員人數,得視實際需
要定之。
四、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及審查。
(二)國家標準草案技術內容及與數個標準體系配合之審查。
(三)國家標準內容之適用與解釋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之建議事項。
五、各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本局局長就各該委員會委員中遴選之。
(一)主席為各該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
會議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二)各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至三人,由本局指定或由委員會
主席就委員中推薦本局聘兼之。
六、各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各分組委員會辦理第四點之事項,其主席由各該技術
委員會在委員中推選之;各分組委員會得設秘書一人由本局指定或由該分
組委員會主席就委員中推薦本局聘兼之。
七、各委員會及各分組委員會之委員、執行秘書、秘書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
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委員會有關之委員出席。
九、本局必要時得召開各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委員會議)或全
部或部分委員會主席聯席會議(以下簡稱主席聯席會議),討論共同之標
準或相關事項。
十、全體委員會議或主席聯席會議以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並於開會
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或各委員會主席推選一人代理
之。
十一、各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為之。
十二、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視為各委員會會議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