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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一字第1101000766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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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標準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國家標準技術委
    員會,爰訂定本要點。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設各類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
    稱各委員會)如下:
    (一)土木工程及建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機械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三)電機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四)電子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五)機動車及航太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六)軌道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七)造船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八)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九)非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核子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一)化學工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二)紡織工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三)礦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四)農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五)食品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六)木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七)紙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八)陶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九)日常用品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衛生及醫療器材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二)工業安全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三)品質管制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四)物流及包裝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五)環境保護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六)一般及其他類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三、各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局長遴聘各有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本局或本局
    所屬分局業務相關人員任之,任期二年。各委員會委員人數,得視實際需
    要定之。
四、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及審查。
    (二)國家標準草案技術內容及與數個標準體系配合之審查。
    (三)國家標準內容之適用與解釋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之建議事項。
五、各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本局局長就各該委員會委員中遴選之。
    (一)主席為各該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
        會議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二)各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至三人,由本局指定或由委員會
        主席就委員中推薦本局聘兼之。
六、各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各分組委員會辦理第四點之事項,其主席由各該技術
    委員會在委員中推選之;各分組委員會得設秘書一人由本局指定或由該分
    組委員會主席就委員中推薦本局聘兼之。
七、各委員會及各分組委員會之委員、執行秘書、秘書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
    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委員會有關之委員出席。
九、本局必要時得召開各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委員會議)或全
    部或部分委員會主席聯席會議(以下簡稱主席聯席會議),討論共同之標
    準或相關事項。
十、全體委員會議或主席聯席會議以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並於開會
    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或各委員會主席推選一人代理
    之。
十一、各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為之。
十二、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視為各委員會會議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