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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龍鑾潭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2202129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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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  為調蓄龍鑾潭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水量,供應恆春鎮山腳、鼻子
    頭段農業灌溉用水,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水庫以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屏東水利會) 為管理機構
    ,並由恆春工作站負責操作管理。


三  本水庫位於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 壩體。
 (二) 溢洪道。
 (三) 取水設施。


四  本要點用詞含義如下:
 (一) 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之運轉。
 (二) 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 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 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 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 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
 (七) 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時,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溢洪道
      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八) 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九) 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本水庫集水區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西
      南氣流之豪雨。
 (十) 上限水位:一年中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水位。
 (十一) 下限水位:一年中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水位。
 (十二) 嚴重下限水位:一年中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水位
        。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  本水庫為蓄水供應農田灌溉使用,其水庫運用規線設上限水位為十五
    ‧六公尺、下限水位為十五‧○公尺及嚴重下限水位為十四‧六公尺
    ,並依下列規定操作:
 (一) 水庫水位高於上限水位時,得視標的用水需求超量供應或洩放至上
      限水位止。
 (二) 水庫水位在上限水位與下限水位之間時,依標的計畫用水量供應。
 (三) 水庫水位在下限水位與嚴重下限水位之間時,依標的計畫用水量之
      百分之七十供應。
 (四) 水庫水位低於嚴重下限水位時,依標的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
      應。
    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供水時,如須因應可能之持續乾旱,屏東水利
    會得邀集農民預先協商減少供水措施。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六  本水庫滿水位為十六‧七公尺,計畫蓄水位豐水期 (自六月一日至八
    月三十一日止) 訂為十五‧六公尺,枯水期 (自九月一日至翌年五月
    三十一日止) 計畫蓄水位訂為十六‧五公尺,其防洪運轉如下:
 (一) 豐水期水庫水位超過十五‧六公尺或枯水期水庫水位超過十六‧五
      公尺以上時,排洪操作之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
      流量;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該水庫流入量之最高增加
      率。
 (二) 本水庫遇有颱風或豪雨情況時,得視氣候情況進行調節性放水,於
      豐水期將水庫水位降至十五‧六公尺,枯水期降至十五‧八公尺。
 (三) 本水庫應於排洪前十分鐘施放簡易警報或廣播,並通知轄區內屏東
      縣警察局恆春分局、屏東縣消防局恆春分隊等單位加強防範。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七  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據下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實施緊急放
    水,洩降水庫水位至對壩體不構成安全威脅為止。


八  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六點規定通知及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得
    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九  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報經濟部水利署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