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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3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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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規範台中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啟用之標準
    、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制水水門、制排水門、分水水門、排砂
    閘門、防潮閘門、橡皮壩等七類。
四、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水門:整田、插秧期保持全開,育秧或農作物成長期依需水量調
        整開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制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閉,依灌溉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水源;停
        耕或歲修期則全開。
    (三)制排水門:兼具制水及排水功能,平時保持全閉,遇豪大雨或停耕或
        歲修期則全開。
    (四)分水水門:依灌溉用水計畫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
    (五)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除淤砂或相關設施維修時開啟。
    (六)防潮閘門:漲潮時外水位高於內水位即關閉;退潮時外水位低於內水
        位即開啟;兼具排水功能。
    (七)橡皮壩:蓄水位逾橡皮壩袋體高度三十公分時即自動排氣倒伏,俟需
        水時再操作充氣起立;系統設施可依實需調整倒伏高度。
五、水利會轄管設有放水警報之水門,於放水前十分鐘系統將自動對下游持續
    發布警報三分鐘;如遇緊急狀況或自動系統故障時,則改以手動操作施行
    發布;系統亦可依實需調整設定發布時機及持續時間。
六、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期間,取水水門及分水水門等應即
    關閉;防潮閘門則視內、外水位差機動啟、閉;制水水門、制排水門及排
    砂閘門等應即開啟;橡皮壩應排氣倒伏。
七、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可手動操作,而各主要水門則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
    ,如因暴風雨或交通受阻等特殊狀況,致操作人員無法到達現場時,始以
    遙控電動操作之;另如屬重要大型水門者,應附設汽油引擎,以備停電時
    緊急啟動使用。
八、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九、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十、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