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所屬各事業(以下簡稱各事業)經濟
有效設置及應用電腦系統,提升決策品質與管理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事業設置及應用電腦有關計畫與預算之編審暨作業情形之查核,除
依照行政院頒布「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之規定外,悉依
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之範圍包括:
(一)各事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與預算之編製。
(二)各事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與預算之審查。
(三)各事業設置及應用電腦作業情形之查核。
四、各事業設置及應用電腦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編列,應依照各事業內部審
議程序及本要點所列有關應考量因素,經篩選整合後再行提出;計畫
奉准後應積極推動,並注意執行情形之蹤查與檢討。
貳、計畫與預算之編製
五、各事業應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編訂下年度電腦作業計畫與預算,函送
國營會審核,其應送資料包括:
(一)「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應編送。
1.新裝、換裝、加裝或變更電腦主機者。
2.擴充主儲存體或增、換裝週邊設備者。
以上第 1 項全案計畫總費用在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依本要點第六
點編送詳細計畫書,其餘得以計畫表(格式如附表一)編送。
(二)「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預算表」:每一預算案均應編送。
1.根據前項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書之需求所編列之預算表。
2.根據既有電腦系統運轉之需求所編列之預算表。
同一單位若含以上兩項預算,請分別編列預算表。如當年度預算編
列二案以上者,並應加編事業全部之「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預算彙
總表」。
3.「設置及應用電腦初審預算表」:根據計畫書及預算表彙編而成
(格式如附表三)。
六、 各事業編送「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書」之主要內容包括:
(一)計畫目標。
(二)現行業務狀況及設置電腦系統原因。
(三)納入電腦系統處理之業務項目、現行資料量及未來三年業務成長之
預估。
(四)計畫實施步驟與預定進度。
(五)計畫所需經費預估及來源。
(六)電腦作業單位之組織、編制、法令依據與人力配置及進(調)用方
式。
(七)人員訓練之配合措施。
(八)選擇一種符合業務需求之參考機型並檢附其需求說明、機器性能、
價格及採購或租賃方式之分析等有關資料。
(九)預期效益之分析說明。
(十)其他與前列各款有關之參考資料。
七、各事業編送「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預算表」(格式如附表二)之主要
內容包括:
(一)計畫名稱、編號及優先順序。
(二)業務項目、特性及需要之原因。
(三)現有設備(施)概況、各項經費之會計科目及經費增減列預算原因
。
(四)預算金額。
1.硬體設備及軟體設施之購、租與維護費用。
2.委託設計及處理費用。
3.相關費用。
(五)預期效益。
各事業加編「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預算彙總表」應就前項有關主要內
容作綜合之表達(格式如附表二之一)。
參、計畫與預算之審查
八、 審查各事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注意之一般性條件包括:
(一)與事業整體資訊作業分期實施計畫之配合。
(二)現有硬體設備及軟體設施之使用情形。
(三)業務及法規上之需求。
(四)業務特性與機器性能之配合。
(五)現行作業量、未來成長趨勢與機型之配合。
(六)硬體設備間與軟體設施間之相容能力。
(七)轉換與維護之難易程度。
(八)硬體設備與軟體功能之擴充能力。
(九)廠商之技術、設備支援能力、服務水準及信譽。
(十)採用國產品之可能性。
(十一)預定實施程序與作業進度之合理性。
(十二)技術人力與訓練計畫之配合。
(十三)其他。
九、審查各事業選用硬體設備應考量之因素包括:
(一)中央處理機
1.處理速度、機型、記憶體容量、通道及特性。
2.原機最大擴充能力、容量及其估算依據。
3.其他。
(二)磁碟機
1.機型、容量、裝置數量、轉速及傳輸速度。
2.與中央處理機連接所受之限制。
3.固定式或移動式。
4.總容量之估算依據。
5.其他。
(三)磁帶機
1.機型、密度、速度、裝置數量及其估算依據。
2.控制機數量及每一控制機最大連接磁帶機數。
3.其他。
(四)系統印表機
1.機型、裝置數量、印字速度、印字寬度。
2.尖峰印量需求。
3.印字方式及中文印字需求。
4.其他。
(五)連線電傳控制器
1.連線之通訊協定。
2.連接傳輸線路數及最大線路數。
3.與主機連接之裝置數量限制。
4.控制器數量及其估算依據。
5.其他。
(六)網路系統
1.系統本身與其他網路系統連接之能力與程度。
2.網路連線型態。
3.工作站數量。
4.安全性及保密性。
5.其他。
(七)其他設備之性能、設置原因及設置數量。
十、審查各事業選用軟體設施應考量之因素包括:
(一)操作系統
1.批次作業、線上作業、分時作業等能力,同時處理時之相互影響
及作業之穩定性。
2.所占容量及換機、擴充系統時之適應能力。
3.與業務需求之配合程度。
4.與其他操作系統之選擇比較。
5.其他。
(二)程式語言
1.程式語言特性與業務設計需求之配合程度(商用或科技用)。
2.更新版本之提供。
3.程式館之容量。
4.其他。
(三)資料庫或檔案之結構
1.與業務需求之配合程度。
2.對磁碟容量之需求。
3.使用時之軟體工具。
4.使用、學習及維護之難易程度。
5.其他。
(四)套裝程式
1.與業務需求之配合程度。
2.與自行發展應用程式之優劣比較。
3.與事業內部現行作業標準之配合程度。
4.與操作系統之配合程度。
5.與主機中文系統之相容、連線能力。
6.事業內部流通使用之版權問題。
7.使用後對現行設備所增加之負擔,以及相關之配合措施。
8.其他。
(五)委託設計應用軟體
1.軟體複雜程度及需求規格。
2.與硬體設備及操作系統之配合。
3.與其他應用系統資料之相關性。
4.承攬單位人員之素質及能力。
5.應統一開發或個別發展。
6.維護責任。
7.須符合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8.其他。
十一、審查各事業選用個人電腦應考量之因素包括:
(一)最終使用者之需求。
(二)有適當軟體提供。
(三)與網路之連線能力。
(四)與主機及相關設備之連線能力。
(五)儲存量及所需設備。
(六)中文處理及與主機中文之連線能力。
(七)繪圖作業能力。
(八)與事業內部對個人電腦選用及應用策略之一致性。
(九)其他。
十二、審查各事業「設置及應用電腦年度預算」應考量之因素包括:
(一)計畫書各項硬體設施之需求。
(二)硬體設備及軟體設施之取得方式。
(三)作業項目之增減。
(四)硬體機型及軟體版本之新舊。
(五)租賃之期間。
(六)每月租用之時間。
(七)維護方式及期限。
(八)以往年度之預決算數。
(九)市場價格變動之趨勢。
(十)類似系統之購租價格標準。
(十一)以往計畫之執行成效。
(十二)政府規定之「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十三)其他。
十三、各事業年度計畫與預算經本部初審竣事後,應於「設置及應用電腦
初審預算表」(格式如附表三)中填列初審意見及擬增減金額等資
料,於規定期限內併同相關資料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十四、凡依照「經濟部與所屬各公司權責劃分表」有關「電腦化工作」之
規定,須個別送由本部核定或核轉之案件,本部原則於審查預算時
依計畫書之適用性及完整性等,分別予以核定或核轉。依照上述規
定由各事業自行核定之個別申請案件,應備具上項計畫書循內部審
議程序辦理。
肆、設置及應用電腦作業情形之查核
十五、各事業採購或租賃電腦系統完成手續後,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將
機型及價格等資料函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部資訊中心
及國營會。(格式如附表四)
十六、各事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及預算奉准後,應積極推動辦理,於每
季終了二十日內編送「設置及應用電腦預算執行情形表」(格式如
附表五)一式二份送國營會蹤查。
十七、國營會於各事業計畫實施期間,得派員分赴各事業及其有關附屬單
位實地查核其主辦計畫之執行情形。
十八、各事業應建立資訊作業效益評估制度,其評估結果作為績效考核及
後續計畫研訂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