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國家度量衡標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維持良好之運作及管理,以
提供國家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產業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系統,指利用量測儀器及其他設備之完整組合,且經度量衡專
責機關認可作為國家度量衡最高標準,在量測領域內作為定值依據之器具
或裝置。
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
稱受託機關(構)),應就系統之新建、維持、擴建、改良、提供服務或
停止服務等工作,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系統之新建、擴建或改良,受託機關(構)應先進行國際發展趨勢、需求
調查、技術可行性評估、經費需求及預期成果等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及實
施計畫列入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年度執行計畫書。
四、系統之新建、擴建或重大改良建置完成,受託機關(構)應擬訂計畫辦理
查驗工作。
前項查驗計畫應包括評估報告、校正程序、審查委員建議名單、時程及查
驗程序等項目,並須先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
系統查驗通過後,受託機關(構)應提送查驗報告;涉及規費變動者,應
併同收費基準摘要表等相關資料,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及公告後施行
。
五、受託機關(構)應將提供服務之系統,公告於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網站
,並適時進行推廣活動。
六、受託機關(構)於系統維持期間,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實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品質管理系統。
(二)訂定系統能量之預定驗證作法及時程,其作法包括申請經簽署國際實
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 )之我國認證機構認證、
參與國際關鍵比對或輔助比對等方式進行,並列入國家度量衡標準實
驗室年度執行計畫書。
(三)年度結束後,前款執行情形併年度計畫期末執行報告,報請度量衡專
責機關審查,其內容包括校正數量、系統新建、擴建、改良及推廣績
效等項目,據以評量各系統之能量。
七、受託機關(構)辦理系統擬停止服務之評估作業,應提出評估結果及建議
方案,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及公告。
前項評估作業,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量測標準追溯之完整性。
(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之核心技術。
(三)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 )之我國認
證機構認證二級實驗室數量及提供服務之實驗室能量。
(四)近五年來之校正量及未來業界需求量。
(五)擴充二級實驗室能量或可提昇其技術。
(六)維持成本、校正收費、提供服務之數量及校正需求量。
八、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停止服務之系統,其設備除因有保存價值、國家度
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需要留用或已過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需報廢外,應依
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辦理移轉,其移轉對象應優先徵詢度量衡專責機關
所屬各實驗室。
移轉之系統技術,涉及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時,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九、系統相關檔案之保存及銷毀作業,應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檔案保存年
限及銷毀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