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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系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四字第110400041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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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國家度量衡標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維持良好之運作及管理,以
    提供國家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產業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系統,指利用量測儀器及其他設備之完整組合,且經度量衡專
    責機關認可作為國家度量衡最高標準,在量測領域內作為定值依據之器具
    或裝置。
    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
    稱受託機關(構)),應就系統之新建、維持、擴建、改良、提供服務或
    停止服務等工作,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系統之新建、擴建或改良,受託機關(構)應先進行國際發展趨勢、需求
    調查、技術可行性評估、經費需求及預期成果等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及實
    施計畫列入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年度執行計畫書。
四、系統之新建、擴建或重大改良建置完成,受託機關(構)應擬訂計畫辦理
    查驗工作。
    前項查驗計畫應包括評估報告、校正程序、審查委員建議名單、時程及查
    驗程序等項目,並須先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
    系統查驗通過後,受託機關(構)應提送查驗報告;涉及規費變動者,應
    併同收費基準摘要表等相關資料,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及公告後施行
    。
五、受託機關(構)應將提供服務之系統,公告於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網站
    ,並適時進行推廣活動。
六、受託機關(構)於系統維持期間,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實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品質管理系統。
    (二)訂定系統能量之預定驗證作法及時程,其作法包括申請經簽署國際實
        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 )之我國認證機構認證、
        參與國際關鍵比對或輔助比對等方式進行,並列入國家度量衡標準實
        驗室年度執行計畫書。
    (三)年度結束後,前款執行情形併年度計畫期末執行報告,報請度量衡專
        責機關審查,其內容包括校正數量、系統新建、擴建、改良及推廣績
        效等項目,據以評量各系統之能量。
七、受託機關(構)辦理系統擬停止服務之評估作業,應提出評估結果及建議
    方案,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及公告。
    前項評估作業,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量測標準追溯之完整性。
    (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之核心技術。
    (三)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 )之我國認
        證機構認證二級實驗室數量及提供服務之實驗室能量。
    (四)近五年來之校正量及未來業界需求量。
    (五)擴充二級實驗室能量或可提昇其技術。
    (六)維持成本、校正收費、提供服務之數量及校正需求量。
八、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停止服務之系統,其設備除因有保存價值、國家度
    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需要留用或已過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需報廢外,應依
    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辦理移轉,其移轉對象應優先徵詢度量衡專責機關
    所屬各實驗室。
    移轉之系統技術,涉及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時,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九、系統相關檔案之保存及銷毀作業,應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檔案保存年
    限及銷毀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