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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式非自動衡器型式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四字第103400054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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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電子式非自動衡器型式認證、系列認證及核准等相關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相關技術文件如下:
(一)操作功能說明書二份(申請核准者免附)。
(二)封印壓印式樣清冊二份(申請核准者免附)。
(三)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四)變更前後差異之資料(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三、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應檢具之外觀照片如下:(照片黏貼
    於 A4 紙張並裝訂成冊計二份,照片規格尺寸至少 12.7×8.8 cm2)
(一)器具上、下、左、右、前、後共六面照片。
(二)標示、按鍵及加封處之特寫照片。


四、型式認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
    定實驗室申請測試:
(一)樣品結構尺度圖及立體分解系統圖(俗稱爆炸圖)。
(二)操作功能說明書。
(三)功能與裝置之規格表(如附表)。
(四)電路方塊圖及電路圖。
(五)重要零件規格一覽表,至少應含荷重元(load cell )、類比/數
      位(A/D)轉換器與微電腦處理器之詳細規格。
(六)說明密封及閉鎖之方式(含封印位置圖及封印壓印式樣清冊)。
(七)說明計價及計重的設定或調整方式(含衡量校正)。
(八)顯示、標示及其他呈現於衡器上之資訊的說明圖。
(九)具計價顯示功能者,請以流程圖表示應附價款計算方式(包含化整
      原則)。
(十)其他說明圖(對該機器之額定電流及電壓、使用方法、使用應注意
      事項及性能,作簡要之記述)。
(十一)所有電路板、荷重元及重要元件之照片。


五、經型式認證認可之電子式非自動衡器,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
    測試,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最大秤量不變,而檢定標尺分度值變大。
(二)變更最大秤量與荷重元之額定容量比在○.五至一.○之間,未超
      過原認證之檢定標尺分度數。
(三)扣重範圍變小。
(四)使用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計價衡器相同的電路板,僅缺少計價結構及
      計價顯示之計重衡器。
(五)驅動電子電路不改變時,變更顯示管或顯示元件之種類、顯示顏色
      及其尺度者,或變更位於面板排列位置。
(六)驅動電子電路不改變時,變更按鍵樣式或位於面板排列位置。
(七)驅動電子電路不改變時,增加或減少按鍵操作功能,惟不得影響計
      量計價。
(八)變更承載器尺度未超過原認證承載器尺度百分之二十範圍。
(九)更換同等級或同等級以上特性之主動或被動元件(限於特性在手冊
      或規格表上容易確認)。
(十)變更電池規格。
(十一)增加之內部跳線僅作交叉之變更。
(十二)在非屬計重性能電路或輸出入電路上增加少量被動元件,強化壽
        命。
(十三)變更底座外觀。
(十四)變更外觀文字或標示之排列位置。
(十五)變更器具腳墊。


六、經型式認證認可之電子式非自動衡器,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須進
    行相關測試後,始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檢定標尺分度數超過原認證者,得測試衡量性能、鑑別力、重複性
      、偏載、回零、蠕變、傾斜、扣重、溫度及耐久性等測試項目。
(二)計重性能之電路或控制程序變更者,得測試衡量性能、電壓變化、
      短時間電源下降、叢訊、靜電放電及電磁耐受性等測試項目。
(三)變更荷重元(load cell )者,得測試衡量性能、鑑別力、重複性
      、偏載、回零、蠕變、溫度、傾斜、扣重及耐久性等測試項目。
(四)變更電源輸出入電路補償方式者,得測試電壓變化、短時間電源下
      降及叢訊等測試項目。
(五)變更承載器尺度超過原認證秤盤尺度正負百分之二十範圍或變更承
      載器之形狀者,得測試衡量性能、偏載及傾斜等測試項目。
(六)變更原認證結構體及承載器之材質者,得測試叢訊、靜電放電及電
      磁耐受性等測試項目。
(七)原認證之扣重範圍變大者,得測試扣重測試。
(八)承載器加高或荷重元結構連接零件(鋁補強、鋁托盤)者,得測試
      偏載及傾斜等測試項目。
(九)A/D  轉換器及周邊變更,而荷重元未變更者,得測試衡量性能、
      溫度、溼熱,電壓變化及電磁耐受性等測試項目。
(十)電子電路變更未涉及其他各款所規定之電子部分者,得測試靜電放
      電及電磁耐受性等測試項目。
(十一)結構體形狀或尺度變更者,得測試偏載、傾斜、衡量性能、靜電
        放電及電磁耐受性等測試項目。
(十二)增加或變更輸出入介面,或增加印表機功能者,得測試靜電放電
        、電磁耐受性及平衡穩定性等測試項目。
    前項變更情事,係採用其他經型式認證認可之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之模
    組、裝置或零件者,經出具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相關測
    試報告,得由指定實驗室、型式認證委員會或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核減
    少或免除相關測試項目。


七、經型式認證認可之電子式非自動衡器,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應重
    新申請型式認證:
(一)變更其載重轉換方式或載重原理。
(二)變更最大秤量與荷重元之額定容量比在○.五至一.○之範圍外。
(三)變更槓桿比大於一比五十。


八、經型式認證認可之電子式非自動衡器,除第五點至第七點列舉之變更
    情事外,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型式認證委員會或
    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核其文件,以決定應測試之項目。


九、型式認證之原申請人或繼受人申請延展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應
    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同第三點之外觀照片。
(二)聲明書。
(三)同第四點之相關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