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青潭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
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
下簡稱北水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溢流堰:堰頂總長一百九十七‧六公尺,自由溢流段,長一百二十八
公尺,堰頂標高二十二‧二公尺,閘門控制溢流段,長六十九‧六公
尺。閘門控制溢流段設固定輪閘門六座,編號自右岸而左為第一號至
第六號閘門,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高五‧六公尺、寬十公尺,底標高
十七公尺,第五號及第六號閘門,高三‧六公尺、寬十公尺,底標高
十九公尺。
(二)取水口:位於右岸,設固定輪閘門二座,設計取水量為十二‧五秒立
方公尺。閘門高二‧三公尺、寬三‧一六公尺,底標高十九‧五公尺
。
四、本水庫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流堰閘門:
1.平時全閉;於放水操作、排洪操作,或其他須放水以洩降水位時開
啟。
2.放水操作:依上游入流量、需水量及水位,操作閘門調節水位在上
限水位二十二‧六公尺至下限水位二十二‧二公尺之間。開啟時應
分段開啟,由第四號閘門先開啟十公分,須再增開閘門時,依序為
第三號、第二號及第一號,閘門開度應以保持相同底部高度為原則
。但得配合本水庫閘門、取水與淨水等相關設施維修,及有排砂與
排除漂流物等需求時,視上游流量,以不同開度開啟閘門進行放水
操作,並不受下限水位限制。
3.排洪操作:當放水操作時,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每門開度均達○‧
四公尺後,仍無法控制水位在二十二‧六公尺以下時,即進入排洪
操作,其閘門開啟方式為:平均開啟第五號、第六號閘門每門開度
達○‧四公尺後,依序平均開啟第一號至第六號閘門。
(二)取水口閘門:
1.依北水處長興及公館淨水場原水需求量操控開度,兩座取水閘門以
等量開啟為原則。
2.不取水或下游設施維護時關閉。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兩種,溢流堰閘門開始放水或閘門全
閉時,以現場操作為原則,其餘可在控制室內以遙控進行操作。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
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