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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青潭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0202084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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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青潭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
    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北水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溢流堰:堰頂總長一百九十七‧六公尺,自由溢流段,長一百二十
      八公尺,堰頂標高二十二‧二公尺,閘門控制溢流段,長六十九‧
      六公尺。閘門控制溢流段設固定輪閘門六座,編號自右岸而左為第
      一號至第六號閘門,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高五‧五公尺、寬十公尺
      ,底標高十七公尺,第五號及第六號閘門,高三‧五公尺、寬十公
      尺,底標高十九公尺。
(二)取水口:位於右岸,設固定輪閘門二座,設計取水量為十二‧五秒
      立方公尺。閘門高二‧三公尺、寬三‧一六公尺,底標高十九‧五
      公尺。


四、本水庫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流堰閘門:
      1.平時全閉;於放水操作、排洪操作,或其他須放水以洩降水位時
        開啟。
      2.放水操作:依上游入流量、需水量及水位,操作閘門調節水位在
        上限水位二十二‧五公尺至下限水位二十二‧二公尺之間。開啟
        時應分段開啟,由第四號閘門先開啟十公分,須再增開閘門時,
        依序為第三號、第二號及第一號閘門開度應以保持相同底部高度
        為原則。
      3.排洪操作:當放水操作時,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每門開度均達○
        ‧四公尺後,仍無法控制水位在二十二‧五公尺以下時,即進入
        排洪操作,其閘門開啟方式為:平均開啟第五號、第六號閘門每
        門開度達○‧四公尺後,依序平均開啟第一號至第六號閘門。
(二)取水口閘門:
      1.依北水處長興及公館淨水場原水需求量操控開度,兩座取水閘門
        以等量開啟為原則。
      2.不取水或下游設施維護時關閉。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兩種,溢流堰閘門開始放水或閘
    門全閉時,以現場操作為原則,其餘可在控制室內以遙控進行操作。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