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效率,並維持工程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在本局所轄產業園區內,由服務中心負責維護供公共使用之
道路、人行道及其附屬工程(如雨水下水道等)。
(二)挖掘道路:道路因新設、拆遷、換修管(纜)線及其他用途有挖掘情
事者。
(三)申請人:指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產業園區內廠商或其他需求者
。
(四)管線:指電力管線、電信管線、自來水管線、污水、雨水下水道管線
、輸油管線、瓦斯管線、水利設施管線、綜合管線及工業用管線。
(五)管線單位:指公民營電力、供水、電信、能源等其他既有地下管線之
主管單位。
(六)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申請人委請服務中心代辦道路修護工作所繳交
之費用。
(七)假修復:申請人於道路挖掘部分鋪設至少五公分厚度之簡易瀝青混凝
土且與原道路路面保持平整者謂之。
(八)緊急性挖掘:指管線重大損壞或故障緊急搶修需挖掘道路者。
(九)挖掘保證金:申請人自行修復道路向服務中心繳交之費用。
三、申請人應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辦理挖掘道路埋設管線案件,並提出工程計
畫書,及取得施工許可後,始得施工,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四、前點工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計畫概要(工期、管線類型、規格、數量)。
(二)平面位置圖(含新設人孔蓋及附屬設施,以座標方式之標示)。
(三)縱橫斷面圖說(含道路修復範圍)。
(四)與其他管線單位套繪所屬管線之位置圖。
(五)其他附屬工程圖說。
(六)預定開竣工、期限及工程進度表。
(七)交通安全管制計畫。
(八)植栽養護計畫(無則免附)。
屬孔蓋提升案件者或其他簡易案,申請文件內容應含交通維持計畫書及施
工圖。
前述申請文件有缺漏者,經服務中心通知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服務中心予以退件。
五、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後,應依申請挖掘道路之計畫,勘查挖掘位置,必要時
應協調管線單位共同為之。申請人申請挖掘道路(車道範圍)時,得以控
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規定(CLSM),以替代傳統級配料作為於管線管溝回
填材料。
已建置寬頻管道之路段,除無法容納布纜等特殊情形且經服務中心同意外
,不應核准光纖纜線、有線電視同軸電纜、弱電線路或其他電信纜線等新
設纜線之申請挖掘道路。
既有纜線管道之挖掘申請,除緊急狀況外應妥善管理予以減少。
六、道路挖掘案件原則由申請人辦理自行修復,除有特殊情形且經服務中心同
意者,得由服務中心收取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辦理之。
屬自行修復道路案件者,服務中心應通知申請人繳交挖掘保證金。
屬以下案件者,服務中心應通知申請人繳交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
(一)代辦挖掘道路修復。
(二)配合本局或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年度路面整修工程辦理道路挖掘者
。
前述通知應載明挖掘保證金或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之金額(含計價明細)
、繳納方式及期限,並於申請人完成繳費後,由服務中心掣發挖掘同意文
件。
服務中心得於每年度開始三個月內公布管理機構年度路面整修工程期程。
七、申請案件倘涉及植栽養護,申請人應繳交植栽保活保證金。
八、第六點及前點之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挖掘保證金及植栽保活保證金,依
本局所轄產業園區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挖掘保證金及植栽保活保證金計
算方式核算,如附件二。
九、申請案件為以下者,得免收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或挖掘保證金:
(一)屬孔蓋提升案件者。
(二)申請人如係為提升管線之可靠度及服務品質而申請道路挖掘提前汰換
管線且配合本局或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年度路面整修工程者,倘能
出具切結於本局或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要求時限內完成管挖工程(
管線抽換至假修復完成)且負責管挖工程竣工後至本局或所屬產業園
區管理機構年度路面整修工程施工前管挖工程路段之管理作業並切結
負一切管理不善之責。
十、挖掘道路案件之修復範圍應依以下原則辦理(如附件四):
(一)修復長度:管溝所占道路縱向前後各加二點五公尺;多處路口或十字
路口採縱向或橫向為路口全長修復。
(二)修復寬度:路寬未達八公尺者為全路寬;路寬八公尺以上者為管溝所
占車道數寬修復,範圍逾一車道以上者,應以全車道寬度回復。於路
肩挖掘者,以路肩寬度加一車道寬度刨除回鋪修復。
(三)遇丁字路口處,則以與路口切齊為原則。
(四)修復方式以矩形呈現;如遇側溝、分隔島或其他障礙物時則平順調配
。
(五)人行道修復範圍採整磚修復。
十一、道路地下埋設管線,其距離路面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行道者,不得少於五十公分。
(二)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下者,不得少於七十公分。
(三)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公分。
前項地下埋設管線因現場挖掘後無法達到規定埋設深度或採取特殊工法
,且管路週邊有適當結構補強設施,該垂直深度不少於三十公分並經土
木或結構技師簽證,且檢附簽證之結構計算書,經服務中心備查者,不
在此限。
前項相關技師簽證之特殊工法、設計圖及結構計算書等,必要時服務中
心得委託相關技師公會或專家學者協助審查,相關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
擔。
十二、申請人於取得挖掘之同意文件後,應向轄區警察機關報備後,始得進行
道路挖掘。
申請案件如有重大公安疑慮,及有管線工程以推進工法於地下挖掘施工
時,服務中心應副知各產業園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十三、屬代辦挖掘道路修復案件,服務中心應要求申請人負責完成挖掘道路管
溝回填及假修復工程,並會同辦理接管認可程序及就管溝回填工作保固
二年,由服務中心於年度內完成道路封層。
屬自行修復道路案件,服務中心應要求申請人負責完成管溝回填、假修
復及依第十點規定辦理,並會同辦理認可接管程序及就相關修復工程保
固二年。
十四、挖掘道路需使用人行道部分,須依原鋪設之材質及工法修復,並切結保
固二年。
但人行道鋪面材質如已停產或無法取得,須於申請時提出,並與服務中
心研商修復方式。
十五、涉及植栽養護案件者,植栽保活期滿一年,且無待解決事項,由申請人
向服務中心申請無息退還植栽保活保證金。
倘植栽於一年內無法保活,申請人需與服務中心研商替代方式。
十六、屬自行修復案件者,於修復完成,無待解決事項,經服務中心接管一個
月後,由申請人向服務中心申請無息退還挖掘保證金。
十七、同一路段有二人以上申請挖掘時,該路段之加封及刨除費用,應由所有
申請人協議分攤,必要時由服務中心召開協處會議。
十八、申請人領取同意文件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面積施工。
未能於期限內開工或完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申請延期。
無正當理由申請延期、中止施工或逾期未申請者,同意文件作廢,並不
得要求發還未施工部分之相關費用。
十九、依前點辦理申請展延未獲服務中心同意者,或於期限前申請放棄挖掘者
,服務中心應依申請人實際挖掘道路面積核算金額後,並通知申請人補
繳或無息退還溢繳款項。
二十、申請人辦理緊急性挖掘案件,應立即通知服務中心及告知轄區警察機關
,並於施工日起三日內依第四點規定提送相關證明資料與搶修前、中、
後等照片,向服務中心補辦申請,並限期繳清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或挖
掘保證金。
二十一、服務中心應依本局所屬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於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期
間應注意及要求申請人辦理事項規定要求申請人遵守事項,如附件三
。
二十二、申請人於完成假修復工程或自行修復道路工程或緊急性挖掘案件後,
向服務中心申辦接管認可程序,其所編製資料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完工報告書(須檢附施工前、中、後及管線埋設深度等照片)。
(二)平面位置圖(含新設人孔蓋及附屬設施,以座標方式之標示)。
(三)縱橫斷面圖(含施工中發現之其他單位管線位置)。
(四)附屬工程竣工圖。
(五)路面平整度檢驗報告。
(六)密度試驗報告。
(七)管線圖資更新(需含輸送物質,且資料格式應依內政部公共設施
管線資料庫系統建置案共通規格規定辦理)。
前點管線埋設深度應屬施工廠商及監造人員確認事項,施工期間或完
工後點交服務中心,後續若有可歸責於管線埋設相關事項,造成公共
設施或第三方損害所衍生之法律責任,由施工廠商及申請人負全責。
二十三、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辦文件後,服務中心應於一個月內辦理接管
認可程序及更新竣工後之圖資,並應現勘及抽驗平整度。
前述平整度係指申請人於修復工程完成,經檢驗路面高低差大於○.
六公分或有龜裂情況時,申請人應敲除厚度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回填
材料,重新澆置或鋪設後依規定時間內再行檢測至合格止。
服務中心得於保固期屆滿前要求申請人會勘確定保固責任。
二十四、申請人於路基回填完成後,挖掘面積有增減時或因申請人施工造成非
挖掘部分之道路或人行道損壞時,服務中心應共同會勘丈量挖掘面積
,依第八點規定辦理並通知申請人補繳或無息退還溢繳款項。
二十五、服務中心於道路修復工程完成後二年內,除有第二十點緊急性挖掘或
下列重大事由外,一律停止受理申請挖掘:
(一)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已有管線之修理工程。
(三)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四)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及其附帶
直向人行道聯接管線工程。
(五)道路交通號誌之有關管線工程。
(六)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或產業園區內廠商所必須辦理之管線工
程。
二十六、服務中心對未依第四點、第二十點規定提出申請而擅自挖掘道路者,
除依法追究外,並應依第八點規定收費。
二十七、服務中心對違反本要點規定之申請人,得於一年內拒絕其提送之申請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