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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工地字第1040088819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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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辦理
    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效率,並維持工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在經濟部工業局所轄工業區內,由服務中心負責維護供
       公共使用之道路、人行道及其附屬工程(如雨水下水道等)。
  (二)挖掘道路:道路因新設、拆遷、換修管(纜)線及其他用途有挖
       掘情事者。
  (三)申請人:指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工業區內廠商或其他需求
       者。
  (四)管線:指電力、電信、自來水、污水、油料、天然氣及有線電視
       等管(纜)線。
  (五)管線單位:指公民營電力、供水、電信、能源等其他既有地下管
       線之主管單位。
  (六)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申請人委請服務中心代辦道路修護工作所
       繳交之費用。
  (七)假修復:申請人於道路挖掘部分鋪設至少五公分厚度之簡易瀝青
       混凝土且與原道路路面保持平整者謂之。
  (八)緊急性挖掘:指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電力、電信及其他管
       線之重大損壞或故障緊急搶修需挖掘道路者。
三、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前,申請人應上網申請,連
    同工程計畫書提出挖掘道路申請,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四、前點工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計畫概要(工期、管線類型、規格、數量)。
  (二)平面位置圖(含以座標方式之標示)。
  (三)縱橫斷面圖說。
  (四)與其他管線單位套繪所屬管線之位置圖。
  (五)其他附屬工程圖說。
  (六)預定開竣工、期限及工程進度表。
  (七)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五、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後,應依申請挖掘道路之計畫,勘查挖掘位置,必
    要時應協調管線單位共同為之。申請人申請挖掘道路(車道範圍)時
    ,得以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規定(CLSM),以替代傳統級配料作為
    於管線管溝回填材料。
    已建置寬頻管道之路段,除無法容納布纜等特殊情形況且經服務中心
    同意外,不應核准光纖纜線、有線電視同軸電纜、弱電線路或其它電
    信纜線等新設纜線之申請挖掘道路。
    既有纜線管道之挖掘申請,除緊急狀況外應妥善管理予以減少。
六、服務中心同意申請道路挖掘案件後,屬代辦挖掘道路修復案件或屬申
    請人配合本局或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年度路面整修工程辦理道路挖掘
    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該通知應載明代
    辦挖掘道路修護費之金額(含計價明細)、繳納方式及期限,並於申
    請人完成繳費後,由服務中心掣發挖掘同意文件及檢還申請書一份;
    屬申請人申請自行修復道路之案件,服務中心應於同意後掣發挖掘同
    意文件及檢還申請書一份? 如有重大公安疑慮,及有管線工程以推進
    工法於地下挖掘施工時,應副知各工業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
    申請人如係為提升管線之可靠度及服務品質而申請道路挖掘提前汰換
    管線且配合本局或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年度路面整修工程者,倘能出
    具切結於本局或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要求時限內完成管挖工程(管線
    抽換至假修復完成)且負責管挖工程竣工後至本局或所屬工業區管理
    機構年度路面整修工程施工前管挖工程路段之管理作業並切結負一切
    管理不善之責,得免收道路修護費。
    道路挖掘需使用人行道部分,須依原鋪設之材質及工法復舊並切結保
    固一年。但人行道鋪面材質如已停產或無法取得,須於申請時提出,
    並與服務中心研商復舊方式。
    申請人屬區內廠商或公用事業為服務區內事業而申請挖掘人行道者,
    得免收代辦修護費,以繳交保證金方式自行修復,該保證金於修復完
    成,經服務中心接管一個月後無息退還。
    申請人於修復工程完成,經檢驗路面高低差大於○.六公分或有龜裂
    情況時,申請人應敲除厚度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回填材料,重新澆置
    或鋪設後依規定時間內再行檢測至合格止。
七、前點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依申請面積及「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
    服務中心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計算方式」核算,如附件二。
八、服務中心應要求申請人於取得挖掘之同意文件後,須向轄區警察機關
    報備後,始得進行道路挖掘。
九、服務中心代辦挖掘道路修復案件,服務中心應要求申請人負責完成挖
    掘道路管溝回填及假修復工程,並會同辦理接管認可程序及就管溝回
    填工作保固一年;申請人自行修復道路案件,服務中心應要求申請人
    負責完成挖掘道路管溝回填、假修復及依服務中心規定辦理道路修復
    工程,並會同辦理認可接管程序及就相關修復工程保固一年。
十、服務中心代辦挖掘道路修復案件應於接管後三個月內完成道路封層。
十一、同一路段有二(含以上)申請人申請挖掘時,該路段之加封及刨除
      費用,應由所有申請人協議分攤,必要時由服務中心召開協處會議
      。
十二、申請人領取同意文件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面積施工。
      未能於期限內開工或完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申請延期。
      無正當理由申請延期、中止施工或逾期未申請者,同意文件作廢,
      並不得要求發還未施工部分之相關費用。
十三、依前點辦理申請展延未獲同意,或於期限前上網申請放棄挖掘者,
      服務中心應依申請人實際道路挖掘面積後,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並通
      知申請人補繳或無息退還溢繳款項。
十四、緊急性挖掘者,應立即至道路挖掘資訊服務系統申請並通知服務中
      心及告知轄區警察機關外,並於施工日起三日內上傳相關證明資料
      與搶修前後照片,向服務中心補辦申請,並限期繳清代辦挖掘道路
      修護費。
十五、服務中心應依「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服務中心於挖掘道路埋設
      管線作業期間應注意及要求申請人辦理事項」規定要求申請人遵守
      事項,如附件三。
十六、道路挖掘施工期間,服務中心應隨時抽查申請人是否確實依本要點
      規定執行,倘發現有未遵守之情事,立即要求改善。
十七、服務中心應要求申請人於完成假修復工程或自行修復道路工程後,
      上傳資料申辦接管認可程序,其所編製資料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完工報告書。
    (二)平面位置圖(含以座標方式之標示)。
    (三)縱橫斷面圖(含施工中發現之其他單位管線位置)
    (四)附屬工程竣工圖。
    (五)路面平整度檢驗報告。
    (六)管線圖資更新。
十八、服務中心對緊急性挖掘者,仍須要求申請人依前點辦理。
十九、服務中心依第十七點提報資料後,服務中心應於十五日內辦理接管
      認可程序及更新竣工後之系統圖資,並應現勘及抽驗平整度。
      完成接管認可作業後,服務中心應整合更新管線資料。
      服務中心應於保固期屆滿前要求申請人會勘確定保固責任。
二十、服務中心應隨時注意申請人開挖情形,於路基回填完成後,挖掘面
      積有增減時,依共同會勘丈量挖掘面積計算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之
      金額;其因申請人施工造成非挖掘部分之道路路面損壞,應依損壞
      面積收取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
二十一、服務中心依前點規定計算之代辦挖掘道路修復費,應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於限期內補繳或無息辦理退款。
二十二、服務中心於道路復舊工程完成後三年內,除有第十四點緊急性挖
        掘或下列重大事由外,一律停止受理申請挖掘:
      (一)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已有管線之修理工程。
      (三)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四)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及其
           附帶直向人行道聯接管線工程。
      (五)道路交通號誌之有關管線工程。
      (六)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或工業區內廠商所必須辦理之管線
           工程。
二十三、服務中心對未依第四點、第十四點規定提出申請而擅自挖掘道路
        者,除依法追究外,並應依第六點收取代辦挖掘道路修復費。
二十四、服務中心對違反本要點規定之申請人,得於一年內拒絕其提送之
        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