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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3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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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規範新竹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啟用之標準
    、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維護管理,並指派專人辦理操作事宜
    。
三、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排水門、分水水門、自動
    水門、防潮閘門、橡皮壩等七類。
四、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水門:整田、插秧期保持全開;育秧或農作物成長期依需水量調
        整開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二)排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開;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即開啟;外水位高於
        內水位時即關閉。
    (三)制排水門:平時保持全開,無灌溉需求時關閉截阻水源,並經由排水
        水門排除;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四)分水水門:依灌溉用水計畫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
    (五)自動水門:設於濱海感潮地帶,漲潮時外水位高於內水位即自動關閉
        ;退潮時內水位高於外水位即自動開啟;兼具排水功能。
    (六)防潮閘門:設於濱海感潮地帶,漲潮時外水位高於內水位即關閉;退
        潮時內水位高於外水位即開啟;部分附設自動水門者,則防潮閘門平
        時保持開啟;兼具排水功能。
    (七)橡皮壩:蓄水位逾橡皮壩袋體高度五分之一時即自動排氣倒伏,俟需
        水時再以手動操作充氣起立;系統設備亦可依實需調整設定手動操作
        排氣倒伏,或自動充氣起立。
五、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期間,取水水門、制排水門及分水
    水門等應即關閉;排水水門則視內、外水位差機動啟、閉;自動水門仍以
    內、外水位差自動啟、閉;橡皮壩則應排氣倒伏。
六、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為省力型捲揚設備,均現場手動操作啟、閉。
七、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八、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九、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