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法人、機關、學校、團體或自
然人申請水文資訊之作業需要,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水文資訊,應於本署水文資訊申請網站(以下簡稱申請網)完成
相關申請程序,其申請及收費流程如附圖。
申請水文資訊並繳費完成者,其水文資訊由本署以申請者指定之電子
郵件地址寄送之。
三、依本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各款情事之
一,得減收費用者,應於申請網填妥需求表及選定測站清單並列印後
,一併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函送本署同意:
(一)供學術研究需要者,應檢具其就讀或就職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之證
明函件。
(二)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者,應檢具其合約書封面與用印文
件影本或相關證明。
前項第一款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依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
並有核准設立文件者。
四、依本標準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得免收費用者,應於申請網填妥需求
表及選定測站清單並列印後,一併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函送本署同意:
(一)與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簽訂有合作契約、協議、計畫或公文書件者
,應檢具該項文件影本。
(二)與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已有約定,同意將雙方產製之水文資訊對等
互惠且免費提供者,應檢具雙方同意函文影本。
(三)各級政府機關因辦理業務需要,函請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提供水文
資訊協助者,應由該機關出具函文,內載其業務所需範圍。
依前項經本署同意免收費用者,其所需水文資訊得於申請網申請辦理
外,亦得由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衡酌實際狀況逕行提供之。
五、依前二點所送之表單文件及函文,其內容不全或不明者,由本署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補正之。
六、本署受理水文資訊申請,得視實際申請用途及內容予以審核,除無該
申請資訊或依法不得提供者外,本署應於確認繳費正確後二個工作天
內,完成申請資訊寄送或提供。但因資訊處理費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水文資訊,其應繳納之費用及必要之手續費,依本署申請網所指
定之方式辦理。若有欠繳或溢繳費用者,由本署通知補繳或退還溢繳
費用。
八、為保障本署之智慧財產權,獲得水文資訊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運用水文資訊之著作,應載明資訊由本署提供。
(二)不得重製、改作、散布、發行及提供他人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