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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水文資訊申請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099060071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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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法人、機關、學校、團體或自
    然人申請水文資訊之作業需要,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水文資訊,應於本署水文資訊申請網站(以下簡稱申請網)完成
    相關申請程序,其申請及收費流程如附圖。
    申請水文資訊並繳費完成者,其水文資訊由本署以申請者指定之電子
    郵件地址寄送之。


三、依本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各款情事之
    一,得減收費用者,應於申請網填妥需求表及選定測站清單並列印後
    ,一併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函送本署同意:
(一)供學術研究需要者,應檢具其就讀或就職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之證
      明函件。
(二)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者,應檢具其合約書封面與用印文
      件影本或相關證明。
    前項第一款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依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
    並有核准設立文件者。


四、依本標準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得免收費用者,應於申請網填妥需求
    表及選定測站清單並列印後,一併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函送本署同意:
(一)與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簽訂有合作契約、協議、計畫或公文書件者
      ,應檢具該項文件影本。
(二)與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已有約定,同意將雙方產製之水文資訊對等
      互惠且免費提供者,應檢具雙方同意函文影本。
(三)各級政府機關因辦理業務需要,函請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提供水文
      資訊協助者,應由該機關出具函文,內載其業務所需範圍。
    依前項經本署同意免收費用者,其所需水文資訊得於申請網申請辦理
    外,亦得由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衡酌實際狀況逕行提供之。


五、依前二點所送之表單文件及函文,其內容不全或不明者,由本署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補正之。


六、本署受理水文資訊申請,得視實際申請用途及內容予以審核,除無該
    申請資訊或依法不得提供者外,本署應於確認繳費正確後二個工作天
    內,完成申請資訊寄送或提供。但因資訊處理費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水文資訊,其應繳納之費用及必要之手續費,依本署申請網所指
    定之方式辦理。若有欠繳或溢繳費用者,由本署通知補繳或退還溢繳
    費用。


八、為保障本署之智慧財產權,獲得水文資訊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運用水文資訊之著作,應載明資訊由本署提供。
(二)不得重製、改作、散布、發行及提供他人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