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水文資訊之申請及收費相關作業程
序,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水文資訊,應於本署水文資訊網(以下簡稱申請網)完成相關申請程
序,並於十個工作天內完成繳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撤回申請。
水文資訊除無該申請資訊或依法不得提供者外,由本署於確認繳費後二個
工作天內,以申請者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寄送之。但因資訊處理費時或其
他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水文資訊,其應繳納之費用及必要之手續費,依本署申請網所指定之
方式辦理。若有欠繳或溢繳費用者,由本署通知補繳或退還溢繳費用。
四、為保障本署之智慧財產權,獲得水文資訊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運用水文資訊之著作,應載明資訊由本署提供。
(二)不得重製、改作、散布、發行及提供他人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