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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節約用水措施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5035281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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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貫徹行政院核定之「節約用水措施」,結合各單位共同推動
    節約用水工作,於經濟部水資源協調會報下設節約用水措施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推動節約用水工作。
(二)擬定推動節約用水之政策方針與措施。
(三)諮詢與檢討節約用水工作推動成效。
(四)協調相關單位有關推動節約用水措施之工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水利署署長擔任,綜理本小組事務;
    另置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函請下列機關推薦代表組成。
(一)國防部
(二)教育部
(三)行政院新聞局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六)內政部營建署
(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
(十)經濟部技術處
(十一)經濟部工業局
(十二)經濟部水利署
(十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十四)經濟部能源局
(十五)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十六)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十七)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十八)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九)台灣省自來水公司
(二十)農田水利會聯合會
(二十一)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經濟部水利署人員擔任,承召
    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工作,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相關人員兼辦。


五、本小組成員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所需之行政經費由經濟部水利署編列預算辦理。


七、本小組得依節約用水工作推動需求,由召集人召開委員會議。


八、本小組為臨時任務編組,任務完成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