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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商購工程材料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工字第092050117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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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為便於商購工程材料之
    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工程材料,係指隨工程發包之水泥、鋼筋及炸藥類等
    。其他工程材料,依工程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應列為工程契約,廠商應確實遵守。

四、工程用材料限用於本工程,廠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五、工程用材料管理,本署暨所屬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六、爆炸物材料之倉庫建築與管理,廠商應依照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辦
    理。

     第 二 章 倉儲設備檢查及進料
七、工地材料倉儲設備應由廠商依照契約所訂規格設置,經工程司認可後
    ,始得使用。

八、工地倉儲工程材料,由廠商自行負責保管。

九、廠商應設置存料卡登載工程材料收發動態,並懸掛於倉儲設備之明顯
    處備檢。

十、工程開工後,廠商應依施工計畫書、工程預定進度及實際情形提報材
    料進倉之日期與數量。如進料時間延誤或數量不足,致影響工程進度
    ,依工程契約相關規定辦理,廠商不得異議。

十一、工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應依契約所訂工程材料數量與規格購買。
  (二)水泥:水泥品質應符合 CNS  規定之標準;同一結構物使用同一
        廠牌之水泥為原則。
  (三)鋼筋:
        1.鋼筋須符合 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規定之標準,及須
          符合輻射鋼筋檢測之標準。
        2.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檢查其執行輻射偵測作業合格之鋼筋製
          造廠商生產之鋼筋。
        3.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使用之鋼筋應為熱軋鋼筋,及不得使
          用熱處理鋼筋(水淬鋼筋)。
  (四)廠商應提出送貨單(含重量)、出廠證明(進口者為進口證明)
        、試驗報告單、檢驗合格標幟及無幅射污染證明書送交工程司。

十二、工程材料運達工地時,應將實際點收入庫數量記載於存料卡。

     第 三 章 材料檢驗
十三、水泥檢驗:
      利用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拌和混凝土時,所使用之水泥應辦理檢
      驗。
  (一)檢驗時機:
        1.使用國內水泥時,廠商應提出出廠證明文件及檢驗報告。
        2.使用進口水泥時,廠商除提出證明文件外,每滿一○○○公噸
          應辦理檢驗一次並提出報告。
        3.機關認為品質有疑義時,得隨時要求檢驗,廠商不得拒絕。
  (二)檢驗方法:本工程用水泥檢驗依據中國國家標準規範 CNS 61 及
        有關規定辦理,檢驗項目如附表一。
  (三)取樣方法:水泥應取樣一份,重量不少於五公斤,並裝於防濕密
        封之容器內,經工程司會同廠商簽封。
  (四)送驗程序:
        1.填寫委託試驗申請書。
        2.樣品應黏貼標籤、註明品名、規格及水泥廠牌。
        3.由工程司會同廠商取樣及送經機關認可之機構或由中華民國實
          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報告。
  (五)檢驗結果:
        1.檢驗結果不符規定時,該批水泥不得使用,並由廠商負責調換
          ,其所需一切費用由廠商負擔,不得異議。
        2.若因品質不符規定,致材料供應時間延誤而影響進度或工期時
          ,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檢驗紀錄除報主辦工程機關備查外,應建檔管理。
  (六)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檢驗費用已包含於混凝土相關費用內。

十四、鋼筋檢驗:
  (一)檢驗時機:
        1.鋼筋檢驗原則上依出廠或進口證明查核。
        2.同一工程計畫,各類不同直徑之鋼筋每滿二十五公噸抽驗一次
          ,未滿二十五公噸之數量亦需抽驗一次。
        3.機關如認為品質有疑義時,得隨時要求檢驗,廠商不得拒絕。
  (二)檢驗方法:本工程用鋼筋檢驗依據中國國家標準規範 CNS 560
        及有關規定辦理,檢驗項目如附表二。
  (三)取樣方法:鋼筋抽驗時,應取樣一支,長度不得短於一公尺。
  (四)送驗程序:
        1.填寫委託試驗申請書。
        2.樣品應黏貼標籤、註明品名、規格、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3.由工程司會同廠商取樣及送經機關認可之機構或由中華民國實
          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報告。
  (五)檢驗結果:
        1.檢驗結果不符規定時,該批鋼筋不得使用,並由廠商負責調換
          ,其所需一切費用由廠商負擔,不得異議。
        2.鋼筋機械性能合格,單位重量超過標準者,廠商應補足數量。
        3.若因品質不符規定,致材料供應時間延誤而影響進度或工期時
          ,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4.檢驗紀錄除報主辦工程機關備查外,應建檔管理。
  (六)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檢驗費用已包含於鋼筋材料費用內。

     第 四 章 工地材料管理
十五、廠商應將散裝水泥及鋼筋等出廠證明、檢驗報告及材料過磅紀錄等
      資料建檔備查。

十六、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過磅費用已包含於相關單價內。

十七、鋼筋應堆置整齊、不得與地面接觸及必要時應加覆蓋避免。工程廢
      料,如短頭鋼筋及水泥廢紙袋等,廠商應負責運離工地,不得棄置
      或就地掩埋。

     第 五 章 附則
十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