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為便於商購工程材料之
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工程材料,係指隨工程發包之水泥、鋼筋及炸藥類等
。其他工程材料,依工程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應列為工程契約,廠商應確實遵守。
四、工程用材料限用於本工程,廠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五、工程用材料管理,本署暨所屬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六、爆炸物材料之倉庫建築與管理,廠商應依照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辦
理。
第 二 章 倉儲設備檢查及進料
七、工地材料倉儲設備應由廠商依照契約所訂規格設置,經工程司認可後
,始得使用。
八、工地倉儲工程材料,由廠商自行負責保管。
九、廠商應設置存料卡登載工程材料收發動態,並懸掛於倉儲設備之明顯
處備檢。
十、工程開工後,廠商應依施工計畫書、工程預定進度及實際情形提報材
料進倉之日期與數量。如進料時間延誤或數量不足,致影響工程進度
,依工程契約相關規定辦理,廠商不得異議。
十一、工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應依契約所訂工程材料數量與規格購買。
(二)水泥:水泥品質應符合 CNS 規定之標準;同一結構物使用同一
廠牌之水泥為原則。
(三)鋼筋:
1.鋼筋須符合 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規定之標準,及須
符合輻射鋼筋檢測之標準。
2.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檢查其執行輻射偵測作業合格之鋼筋製
造廠商生產之鋼筋。
3.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使用之鋼筋應為熱軋鋼筋,及不得使
用熱處理鋼筋(水淬鋼筋)。
(四)廠商應提出送貨單(含重量)、出廠證明(進口者為進口證明)
、試驗報告單、檢驗合格標幟及無幅射污染證明書送交工程司。
十二、工程材料運達工地時,應將實際點收入庫數量記載於存料卡。
第 三 章 材料檢驗
十三、水泥檢驗:
利用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拌和混凝土時,所使用之水泥應辦理檢
驗。
(一)檢驗時機:
1.使用國內水泥時,廠商應提出出廠證明文件及檢驗報告。
2.使用進口水泥時,廠商除提出證明文件外,每滿一○○○公噸
應辦理檢驗一次並提出報告。
3.機關認為品質有疑義時,得隨時要求檢驗,廠商不得拒絕。
(二)檢驗方法:本工程用水泥檢驗依據中國國家標準規範 CNS 61 及
有關規定辦理,檢驗項目如附表一。
(三)取樣方法:水泥應取樣一份,重量不少於五公斤,並裝於防濕密
封之容器內,經工程司會同廠商簽封。
(四)送驗程序:
1.填寫委託試驗申請書。
2.樣品應黏貼標籤、註明品名、規格及水泥廠牌。
3.由工程司會同廠商取樣及送經機關認可之機構或由中華民國實
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報告。
(五)檢驗結果:
1.檢驗結果不符規定時,該批水泥不得使用,並由廠商負責調換
,其所需一切費用由廠商負擔,不得異議。
2.若因品質不符規定,致材料供應時間延誤而影響進度或工期時
,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檢驗紀錄除報主辦工程機關備查外,應建檔管理。
(六)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檢驗費用已包含於混凝土相關費用內。
十四、鋼筋檢驗:
(一)檢驗時機:
1.鋼筋檢驗原則上依出廠或進口證明查核。
2.同一工程計畫,各類不同直徑之鋼筋每滿二十五公噸抽驗一次
,未滿二十五公噸之數量亦需抽驗一次。
3.機關如認為品質有疑義時,得隨時要求檢驗,廠商不得拒絕。
(二)檢驗方法:本工程用鋼筋檢驗依據中國國家標準規範 CNS 560
及有關規定辦理,檢驗項目如附表二。
(三)取樣方法:鋼筋抽驗時,應取樣一支,長度不得短於一公尺。
(四)送驗程序:
1.填寫委託試驗申請書。
2.樣品應黏貼標籤、註明品名、規格、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3.由工程司會同廠商取樣及送經機關認可之機構或由中華民國實
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報告。
(五)檢驗結果:
1.檢驗結果不符規定時,該批鋼筋不得使用,並由廠商負責調換
,其所需一切費用由廠商負擔,不得異議。
2.鋼筋機械性能合格,單位重量超過標準者,廠商應補足數量。
3.若因品質不符規定,致材料供應時間延誤而影響進度或工期時
,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4.檢驗紀錄除報主辦工程機關備查外,應建檔管理。
(六)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檢驗費用已包含於鋼筋材料費用內。
第 四 章 工地材料管理
十五、廠商應將散裝水泥及鋼筋等出廠證明、檢驗報告及材料過磅紀錄等
資料建檔備查。
十六、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過磅費用已包含於相關單價內。
十七、鋼筋應堆置整齊、不得與地面接觸及必要時應加覆蓋避免。工程廢
料,如短頭鋼筋及水泥廢紙袋等,廠商應負責運離工地,不得棄置
或就地掩埋。
第 五 章 附則
十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