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促進民間參與水利建設並提升其規
劃之品質,特設經濟部水利署促進民間參與水利建設推動審查小組 (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本署暨所屬機關所提民間參與先期計畫書於陳報經濟部前之先期審
查事項。 (流程如附件一)
(二)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水利建設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事項
。 (流程如附件二)
(三)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水利建設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審核事
項。 (流程如附件三)
(四) 本署促進民間參與水利建設之推動、策進及協調事項。
(五) 其他促進民間參與水利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
任,綜理本小組推動審查業務,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總工程司兼
任,協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推動審查業務,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
(一) 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 本署副總工程司一人。
(三) 本署綜合企劃組組長。
(四) 本署水源經營組組長。
(五) 本署河川海岸組組長。
(六) 本署保育事業組組長。
(七) 本署水文技術組組長
(八) 本署水利行政組組長。
(九) 本署土地管理組組長。
(十) 本署工程事務組組長。
(十一) 本署會計室主任。
(十二) 本署其他相關、附屬機關首長。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企劃組組長兼任之。
五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署綜合企劃組負責。
六 本小組為推動本署促進民間參與水利建設,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
顧問;諮詢顧問依個案出席本小組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
七 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惟署外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交通費,諮詢顧問支給出席費。
八 本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召集人或成員一人代理之。本小
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 本小組決議事項於簽報署長核定後,以本署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