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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士林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06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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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士林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攔引
    大安溪水量至鯉魚潭水庫,以供應鯉魚潭水庫各標的用水,並利用引水落
    差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配合運轉發電,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水庫位於苗栗縣泰安鄉士林村大安溪上,以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負責
    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攔河堰:包括溢洪道、排砂道、側溢道、魚道、河道放水道、士林村
        灌溉放水道。
    (二)引水進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二)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三)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時。
    (四)引水利用運轉:以水庫攔水引至鯉魚潭水庫供給各標的用水之所需,
        並供卓蘭電廠配合運轉發電。
    (五)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六)下游保留流量:為本水庫下游保留灌溉用水及河川生態流量。
    (七)調節性放水:除防洪運轉或緊急運轉外,必要時經由經由溢洪道或其
        他水門排放水,以調節水庫水位。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之營運配合下游保留流量之調配及鯉魚潭水庫之營運,由台電公司
    、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臺中管理處(以下簡稱農水署臺中管理處)協議之。
六、本水庫引水利用最低運轉水位標高六百‧五公尺,最高運轉水位標高六百
    零四‧八公尺。
七、本水庫進水流量達下游保留流量以上時,可操作水門調節蓄水位,攔引多
    餘水量至鯉魚潭水庫;進水流量未達下游保留流量時,其引水依第五點之
    協議事項辦理。
八、本水庫之引水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水流量超過下游保留流量時,由台電公司引水利用。
    (二)不發電且輸水路可正常通水時,依中水分署調配,可直接引放水入鯉
        魚潭水庫。
    (三)進水流量或含砂濃度過大,可能造成發電機組設施或鯉魚潭水庫淤積
        不利影響時,得停止引水;惟經中水分署評估有供水需求且輸水路可
        正常通水時,得不受限制。
    (四)鯉魚潭水庫進行重大維修、防洪運轉或緊急運轉而有必要減少或停止
        本水庫引水時,經通知後,得配合減少或停止引水。
    (五)水庫及相關設施,因排砂、維修、檢查、緊急事故或天災等,本水庫
        得停止蓄水或引水。
九、本水庫每日進水流量及引入鯉魚潭水庫水量紀錄應定期提供中水分署及農
    水署臺中管理處。
十、本水庫於引水利用運轉期間,必要時得進行排砂或降低水位。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十一、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時,得依當時水位及進水流量實施防洪運轉。
十二、本水庫於洪水來臨前,或為因應水庫設施安全需求時,得以調節性放水
      調降水位。
十三、本水庫進行防洪運轉或依第十點之規定放水或排砂時,應於一小時前發
      布放水警報,並於流量增加後,後續視實際情況發布之,並應通知或通
      報中水分署、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農水署臺中管理處、臺中市政
      府、苗栗縣政府及所屬警察局、消防局轉知相關機關(構)及下游居民
      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四、本水庫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設備安全或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安全時,應實施緊急運轉。
十五、本水庫於緊急運轉時,得降低水位或放空本水庫。
十六、本水庫於緊急運轉,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發布放水警報後放
      水,並做必要之應變措施,且於事後依程序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