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依行政院院長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聽取外交部及經濟部 (以下簡稱
本部) 所作「智慧財產權與臺美諮商會議」報告後之裁示事項辦理。
二 目的
為加強查緝盜版光碟工廠,以保障合法,打擊不法,特針對依檢舉而
查獲盜版光碟工廠之檢舉人予以獎勵。
三 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範圍,以查獲具有製造光碟射出成型機或刻版機等製造機
具之工廠為限。
四 給獎對象
本方案之給獎對象如下:
(一) 於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本部及其他有權受理檢舉機關未發覺前,
首先提供具體事實證據,因而查獲盜版光碟工廠之檢舉人。
(二) 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分別檢舉而無法辨明檢舉
時間先後者,亦同。數人先後分別檢舉者,其獎金給與最先檢舉之
人。
五 給獎基準
依本方案發給之檢舉獎金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並按查獲盜版光碟成品
、光碟母版、射出成型機、刻版機及相關產製設備價值合計之百分之
十計算另發給獎金;二者合計,其總金額最高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六 核發程序
依本方案核發獎金之程序如下:
(一) 依檢舉人檢舉查獲盜版光碟工廠,全案經移送檢察官偵查者,發給
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二) 前款情形,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者,再發給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但
因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者,不再發給。
(三) 前款前段情形,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再發給檢舉人獎金二分
之一;其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者,不再發給。
(四) 已發給之獎金,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予追回。但檢舉人因誣告受
有罪判決確定者,應予追回。
七 申請方式
檢舉獎金之申請,由查獲單位填列申請書,並檢具扣押筆錄、偵訊筆
錄、移送書、起訴書、緩起訴處分書、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請
本部智慧財產局核定金額後發給檢舉人。
八、其他事項
(一) 獎金之給與,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其已領之
獎金。
(二) 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本部及其他有權受理檢舉機關之人員,不適
用本方案規定。
(三) 不符合本方案規定之檢舉案件,而符合其他請領獎金之規定者,仍
得依該其他規定請領獎金。
(四) 同一案件僅能於本方案或其他規定,擇一請領獎金。
(五) 獎金所需經費,由本部智慧財產局編列預算支應。
(六) 受理檢舉之機關或人員,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等相關資料,應嚴予保
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律懲處。
(七) 本方案實施期間,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八) 檢舉電話:0800016597 E.Mail:yell@tipo.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