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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5202014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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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統一乾旱時期自來水事業執行停止及限制
    供水標準與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止及限制供水措施,分為下列四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
      1.減壓供水:離峰及特定時段降低管壓供水。
      2.停止供水:停供行政機關及國營事業轄管噴水池、澆灌、沖洗外
        牆、街道及水溝等非急需或非必要用水。
(二)第二階段:
      1.停止供水:停供試放消防栓、露天屋頂放流及其他得停供之用水
        。
      2.減量供水:
     (1)每月用水超過一千度之用水戶。但醫療或其他因性質特殊減量
          供水將造成公眾重大損失之用水者,不在此限。
     (2)游泳池、洗車、三溫暖及水療等。
     (3)其他不急需之用水。
(三)第三階段:分區輪流或全區定時停止供水。
(四)第四階段:依區內用水狀況定量定時供水,其優先順序如下:
      1.居民維生用水。
      2.醫療用水。
      3.國防事業用水。
      4.工商事業用水。
      5.其他用水。


三、各自來水事業應將本要點規定之停止及限制供水標準與措施納入營業
    章程內。


四、各自來水事業應於乾旱發生時,依其供水區域之用水特性及水源狀況
    訂定第二點規定之階段實施內容,並於公告後據以執行。
    前項各階段實施內容應報本部備查。但第三階段及第四階段之實施時
    機,應先報經本部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