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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等核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7202095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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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內(以下簡稱二級管制區
    )之發展使用行為,以減輕洪水災害,凡在二級管制區內一
    切地上建築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
    廠、房屋、或其他設施者,均應依本基準之規定辦理。 
二、在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
    、建造房屋或其他設施,均應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並檢
    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由新北市政府訂定)。 
  (二)建築計畫書、設計圖表等。
  (三)建築位置圖(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
  (四)建築法等所規定書表。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之改建,以部份拆除在原基地內建造者為限,全部拆
    除於原基地內建造或擴大建造者,應照新建者辦理。 
四、建築物如為橋樑、涵洞、溝渠、改建時不得縮小其通水斷面。 
五、建築物之修繕,除房屋、工廠屋頂之修補、室內修繕及變更
    、粉刷、油漆、裝修等可免申請外,其餘均應經申請核定後
    為之。  
六、建築物之拆除,應避免變更原有地形為原則,申請時應繪製
    位置圖,及平面圖,說明建築物之情況。 
七、申請變更原有地形或其他建築設施,應繪製地形圖及位置圖
    ,說明理由經核定後為之,但均不得妨礙水流之宣洩。 
八、建造工廠、房屋或改建,均以建造或改建樓房者為限,其地
    面最下層與第二層應共一戶使用。工廠之機器設備不易搬遷
    者,應儘量設在二樓以上。  
九、各項建築物之建造、改建、修繕,應以採用耐水材料為限。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