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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隆恩堰用水分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13060062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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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利用頭前溪水資源,於隆恩堰攔蓄
    引取水量,以保障河川下游生態環境及既得水權人之用水權益為優先,如
    有剩餘,得供公共及工業用水使用,特訂本要點作為引水及配水執行之依
    據。
二、本要點所稱既得水權人係指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以下簡稱新竹
    管理處)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公司)等所有之水權水
    量(詳如附表),該水權量如有變更,應依變更後水權狀之登載。
三、本要點所稱保障河川生態環境,係指隆恩堰取水應依河川流況至少經常保
    留放流量○‧三八秒立方公尺之水量。
四、本署為執行隆恩堰用水分配事宜,設隆恩堰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
    ),由本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北水分署)、水公司及新竹管理處
    派員組成,並由北水分署代表為召集人,綜理小組業務。參與小組人數,
    視業務需要,由參與單位協商決定之。
五、管理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隆恩堰攔取水量之分配事項。
    (二)隆恩堰及相關水利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營運管理經費之籌措運用。
    (四)其他有關隆恩堰管理營運事項。
六、管理小組所需經費由新竹管理處及水公司按實際用水量比例分擔之。其會
    計事務由北水分署兼辦。
七、本要點相關水利設施,包括隆恩堰、進水口、導水路、分水工、量水設備
    及操作機房等,其維護與管理,由管理小組辦理。倘遭遇重大設施損壞、
    復舊及更新等,隆恩堰營運管理經費無法支應時,由管理小組邀集有關單
    位召開會議研商經費之支出與分攤方式,若無法取得共識,則報請本署邀
    集有關機關協商。
八、水公司為供應新竹地區公共及工業用水,在不影響第二點、第三點需求之
    河川流量超過部分,得依水利法規定申請登記取得臨時使用權。
九、水量之分配,依下列方式:
    (一)實際流量不足第二點、第三點所需水量時,以實際河道流量扣除第二
        點水量後,按既有水權量比例分配之。水公司之臨時使用權不予分配
        水量。
    (二)實際流量超過第二點、第三點之水量時,水公司得就超過部分在臨時
        使用權之登載水量範圍內取水。
    (三)第一款情況下,水公司得要求調撥新竹管理處之既得分配水量,但水
        公司應負擔補償費用,其費用由雙方按實際損失協議,並報本署核定
        之;如協議不成由本署核定之。
十、水公司及新竹管理處應由分水工之量水設備後分別自行接水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