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申請更正、換發、補發、加發、分
割業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
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三、證書之更正、換發、補發、加發等事項,應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
辦理。但證書分割換發,應向商品存置場所之檢驗機關(構)辦理。
四、證書申請更正、換發、補發、加發、分割事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
請書(如附件)並檢附原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檢驗機關(構)審
查。
五、報驗義務人申請證書更正、換發、補發、加發、分割之證照費,依商
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規定計收。但不可歸責於報驗義務人者,不予計
收。
六、監視查驗證明之變更作業,準用第二點至第五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