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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格證書變更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095500280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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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申請更正、換發、補發、加發、分
    割業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
    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三、證書之更正、換發、補發、加發等事項,應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
    辦理。但證書分割換發,應向商品存置場所之檢驗機關(構)辦理。


四、證書申請更正、換發、補發、加發、分割事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
    請書(如附件)並檢附原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檢驗機關(構)審
    查。


五、報驗義務人申請證書更正、換發、補發、加發、分割之證照費,依商
    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規定計收。但不可歸責於報驗義務人者,不予計
    收。


六、監視查驗證明之變更作業,準用第二點至第五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