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簽證,指申請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
下簡稱貿易署)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以下簡稱簽審文件)。
前項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可分兩種:
一、連結貿易署網站,登錄簽審文件資料後傳輸。
二、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傳輸簽審文件電子資料。
輸出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及其建置指引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之簽審文件如下:
一、輸出入許可證。
二、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書。
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
四、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五、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
七、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書。
八、其他經貿易署公告應以電子簽證方式申請之簽審文件。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簽審文件,應以電子簽證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
方式辦理:
一、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
二、簽審文件遺失補發之申請。
三、其他經貿易署公告者。
前項但書之書面作業方式,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
第五條
申請人於貿易署網站申辦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應先連結貿
易署網站,向貿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前項申請人非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第六條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
,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或第二條規定之電
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貿易署;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附書
面文件。
第七條
電子簽證申請案件經貿易署電腦記錄後,視為已送達貿易署。
申請人連結貿易署網站申辦者,得經由網路查詢其申請案件之處理狀況;透過
簽審通關服務窗口申辦者,如需經由網路查詢處理狀況,應依第五條規定向貿
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第八條
簽審文件經貿易署核准,除下列文件外,均核發書面文件予申請人:
一、輸出入許可證。
二、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書。
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四、其他經貿易署公告者。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