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為所屬河川分署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檢察官諭令扣押責
付保管及河川分署依法扣留機具、設施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司法機關扣押或河川分署扣留之機具、設施,應於查扣現場建立調查紀錄
及拍照存證。
三、經司法機關扣押之機具、設施須立即送交查扣機具保管場(以下簡稱保管
場)者,應由警察機關派員押運,河川分署派員協同,並於進保管場時點
交責付河川分署保管。無法立即運送者,應請檢察官命警察人員於現場看
管。
依法扣留之機具、設施須立即送交保管場者,應由河川分署派員運送,並
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戒護。無法立即運送者,河川分署應派員看管,並
請警察人員協助,必要時得請檢察官命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看管。
四、責付保管或扣留機具、設施之進場由河川分署指派專責人員會同保全管理
人員(以下簡稱保全人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查核第二點規定書件無誤後,同意進場指揮停放適當位置,並予以列
冊管理。
(二)機具、設施進場後,應作下列保管措施:
1.建立機具、設施資料卡(如附表一)。
2.分類編號並噴印於機具上。
3.機身整體、駕駛座等外觀及應清點項部位拍照,並上封條,其屬扣
押者,並將資料卡及照片函送取締警察機關備查。
4.登錄保管場查扣機具、設施清冊(如附表二)。
5.鑰匙同編號專責保管。
五、保管場之保全人員,應每日就建檔資料(機具設施資料卡、照片、編號等
)逐機核對,將檢查情形記載於工作日誌(如附表三)及清查結果表(如
附表四)。保全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個月工作日誌、清查結果表及監
視影像光碟函報河川分署備查。
河川分署之專責人員每月至少二次會同保全人員辦理逐機清查,記載於清
查結果表,並將結果簽報分署長或其授權人員。
河川分署專責人員對於保全公司所提送之工作日誌,應併同前項清查資料
及管理總表(如附表五)、進場明細表(如附表六)、出場明細表(如附
表七)及查扣機具、設施清冊裝訂成冊簽報分署長或其授權人員。
河川分署應每二個月至少一次另派員抽查管理情形,抽查人員應於保全工
作日誌上簽章,及將抽查結果(如附表八)簽報分署長或其授權人員。
前三項人員經檢查發現查扣機具、設施有零件失竊或調包情事,應立即向
分署長或其授權人員回報,並依契約處理,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保全公司更迭時,河川分署專責人員應會同新舊保全人員全面清查核對,
並規範於契約書內。
六、扣押、扣留期間車輛之車牌不予發還,俟發還處分確定後,由河川分署出
具相關證明,交由所有權人洽監理機關辦理溢繳之稅費退費。沒入處分確
定後,河川分署應將車牌併沒入處分書影本及相關資料送監理機關辦理車
牌繳銷等相關事項。
七、責付保管之機具、設施經司法機關諭令發還時,所有權人得檢具司法機關
發還公文正本向警察單位或河川分署提出申請。河川分署受理後,經查核
發還公文無誤,且無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規定應予沒入情事後
,通知所有權人領取時間,並知會警察等相關單位會同發還,及副知保管
場。
扣留之機具、設施,經河川分署確認符合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
第七點第一項規定後,由河川分署通知所有權人領取時間及副知保管場。
八、河川分署專責人員及保全人員在辦理責付保管或扣留機具、設施發還時,
應查驗下列資料:
(一)具領人身分證字號、住址。
(二)司法單位或河川分署通知領取公文。
(三)機具編號、車號或引擎號碼。
河川分署專責人員及保全人員應於查驗前項有關文件無誤及具領人於發還
證明單(如附表九)簽章用印後,將發還有關事項登載於扣押機具、設施
清冊及工作日誌上,並將查驗資料以附卷保管之。
具領人完成領取手續後,應即將機具、設施運離查扣場,不得暫存於場內
。
九、河川分署保管之機具、設施,經完成公開標售作業後,其得標人除提出得
標證明文件外,領取手續準用第八點規定辦理。
十、附則:
(一)屬未涉水利法案件之機具、設施,經司法機關扣押並責付河川分署保
管者,於解除扣押後,河川分署得函請相關權責機關,就涉案機具、
設施是否依該管相關法令另為處置,並限期函復,敘明逾期未函復者
,依本要點規定程序辦理發還作業。
(二)其他機關洽經河川分署同意寄放之機具、設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1.進場作業程序:
(1) 河川分署於接獲其他機關寄放機具、設施之通知,經報分署長
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應與該寄放機關確認進場時間、機具、
設施數量及其種類型號。
(2) 河川分署專責人員於同意其他機關寄放機具、設施後,應將前
款情事通知保全人員。機具設施進場後,河川分署專責人員及
保全人員應會同寄放機關人員依第四點規定辦理保全措施。
(3) 保全公司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相關機具、設施之資料及照片各
一份送河川分署備查。
2.河川分署依第五點規定辦理清查及抽查作業時,得通知寄放機關會
同辦理。
3.經檢查發現寄放機具、設施有零件失竊或調包情事,應書面通知寄
放機關依法處理。
4.河川分署於接獲寄放機關通知辦理機具設施發還時,應於寄放機關
通知領取時間會同寄放機關、保全人員、所有權人辦理,並依第八
點規定辦理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