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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2510396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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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查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之許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審查作業由經濟部工業局為之。
三、辦理共同清除處理許可申請案,應先審核申請文件項目是否齊全,不齊全
    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文件項目齊全者,應召開審查會,審查其法令適用性、技術合理性、財務
    健全性、污染防治妥善性、營運可行性及其他相關事項,審查時得要求申
    請機構簡報,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五、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由經濟部核發許可證,並副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
    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應予駁回或以書面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審查會之成員如下:
    (一)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三)機構之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工業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四)機構之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五)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各一人。
    (六)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七、審查會由經濟部工業局代表擔任主席,會議審查採多數決方式進行。
八、審查會成員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工業局納入年度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