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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計費表配合計程車運價調整之改表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四字第103400062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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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市政府公告該轄區計程車運價調整方案,並函送標準檢驗局辦理新
    費率檢表作業。


二、標準檢驗局受理各縣市政府公告該轄區計程車運價調整函後,應通知
    計程車計費表製造商限期申請修改原型式認證認可計程車計費表之費
    率晶片。


三、計程車計費表製造商備妥申請書、修改功能說明書、樣品一只(含貼
    妥轄區年度識別單及器號,另同廠牌不同型使用同一 IC 晶片者可免
    附樣品,但須附切結書)及樣品上、下、左、右、前、後共六面清晰
    彩色照片、標示、按鍵及加封處之特寫照片(照片黏貼或彩色影印於
    A4  紙張並裝訂成冊計二份,照片規格尺寸至少 12.7cmx8.8cm,或
    word  電子檔格式),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核定。


四、標準檢驗局受理計程車計費表製造商申請,經審查無誤後通知轄區檢
    定單位及計程車計費表廠商辦理檢定。


五、第二點之通知經標準檢驗局合法送達,計程車計費表製造商未於期限
    內向標準檢驗局申請修改原型式認證認可計程車計費表,得由其他製
    造商或修理表行檢附原計程車計費表製造商著作權之授權文件或對所
    涉之著作權負完全責任之切結書,再依本作業程序第三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