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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企字第109046028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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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五人之事業。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
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
    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
    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
    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
    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