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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工字第10805130891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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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訂之。

二、投標廠商參加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投
    標押標金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或二種以上辦理:現金(詳招標公告)、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
    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為之。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
    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
    期長三十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
    併延長之。
    本要點所稱票據係指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郵政匯
    票。

三、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
    工程主辦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如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決標後未得標時,廠商不得申請當場退還。
    押標金票據除由本署或所屬機關直接或交換承兌者外,為預防遺失、
    變造冒領,請投標廠商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

四、投標廠商應將押標金票據等裝入證件封內,連同標單封一同裝入標封
    內;直接送繳本署或所屬機關或於開標時當場繳納者,不予受理。
    未得標、流標或廢標時,投標廠商所繳押標金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
(一)當場退還原押標金票據、政府公債、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擔保信
      用狀、書面連帶保證或保證保險單。
(二)以直接匯入投標廠商帳戶方式退還。
(三)以郵寄方式退還,惟僅限政府公債、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擔保信
      用狀、書面連帶保證或保證保險單。
    如投標廠商未派員出席者,由工程主辦機關以前述第二款或第三款方
    式辦理。

五、得標廠商所繳押標金之退還方式,依照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六、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票據或政府公債、定存單、擔保信用狀、連帶保
    證書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時,應同時填具「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如附表一)併裝入證件封內,本署或所屬機關開標時認其所選擇退
    還方式不適宜時得通知改正。

七、投標廠商申請當場退還押標金者,依本要點第八點辦理。
    未申請當場退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就投標廠商所填退還押標金申請
    單內選定方式,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決標日起
    五日內無息退還,如末日遇例假日者順延之。

八、投標廠商申請退還押標金,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當場退還原票據、政府公債、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擔保信用
      狀、書面連帶保證或保證保險單者:應憑身份證明文件及攜帶與投
      標廠商申請「退還押標金申請單」中印鑑相符之印章,當場於退還
      押標金收據上簽章並由工程主辦機關加註「退還押標金」。
(二)申請以直接匯入投標廠商帳戶退還者:由投標廠商於「退還押標金
      申請單」填寫存款行庫、戶名、帳號等資料,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會
      計程序逕行匯入投標廠商指定帳戶中,免另立收據。
(三)申請以郵寄方式退還者:由申請人備妥書寫收信人廠商行號及地址
      之信封,並貼足雙掛號郵資,由工程主辦機關寄發,其回執條作為
      退還原始憑證,免另立收據。

九、投標廠商申請以直接匯入投標廠商帳戶方式退還押標金時,其存款行
    庫、戶名或帳號填寫錯誤,致退還之押標金誤入他人帳戶,應由投標
    廠商自行處理,工程主辦機關不負任何責任。

十、投標廠商所繳之押標金票據如係偽造、變造,工程主辦機關除依法處
    理外,並取消其投標或得標資格。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