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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093060060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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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水利處) 為各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 辦理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情形變更之需要,特訂定本要
    點。



二  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情形變更時,應由關係人檢同
    證明文件向水利會提出申請,水利會接到關係人申請書時,應即登記
    收件日期、編號、查對灌溉地籍資料並派員實地勘查核定,並將核定
    結果填發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三  前項關係人未辦理申請時,得由水利會查明事實逕行處理並通知關係
    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申請複查,愈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
    同意,通知書無法送達關係人時,得由水利會在該屬工作站公告之。



四  本要點所稱之關係人如左:
 (一) 公有耕地: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 私人耕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 出租耕地: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 放領耕地:承領人。
    上列之關係人,如係法人時,為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如係未成年者
    ,為其法定代理人。



五  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變更處理事項如左:
 (一) 左列土地應編為灌溉地:
      凡非灌溉地或暫停灌溉地經整地或水利設施改善後可享受灌溉或排
      水之利益者,均應編為灌溉地。
 (二) 左列土地得編為暫停灌溉地:
      1 偏高地:耕地經填高及農地重劃區未經整地耕作並無引水灌溉者
        。
      2 流失、沖積地:遭遇天災地變、耕地被洪水沖積形成高地或流失
        ,短時期未能復耕引水灌溉者。
      3 隔絕地:灌溉排水系統,因遭遇破壞或阻礙,致耕地不能灌溉或
        排水不良者。
      4 其他:堆置場、晒物場或因特殊事故,短期內無法享受灌溉、排
        水利益之耕地。
      5 第一目第三目及第四目耕地,仍享有排水利益者,應依臺灣省農
        用水利會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三) 左列用途之土地,應劃編為非灌溉地:
      1 建地:興建房屋、祠廟、工廠及其他建築物或供為庭院、運動場
        者。
      2 雜項地:市場、屠宰場、停車場、墓地、污穢物地、公用廁所等
        公共設施及附屬地、窯業工廠、公共水井及附屬地等。
      3 特定地:耕地經政府核准編為工業區、都市計畫區 (不包括都市
        計畫區內農業區) 或徵用為軍事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等用途而無
        耕種者。
      4 其他:耕地被利用為灌溉、排水路、堤防、道路、鐵路、農路、
        防風林等用地者。
      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變更申請書填寫說明:
      1 申請書原則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工作站人員應加以說明指導,收
        件時應予登記日期編號。
      2 申請事由應依據臺灣省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
        益變更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處理要點) 第五項各款所列情形摘要
        說明並於申請文內加填證明文件件數及項款。 (「已准面積」欄
        由水利會人員填寫。)
      3 申請人之身分應分別於 (  ) 內填明,如地主代表人、典權人、
        承租人、永佃權人、承領人、法定代理人等詳見處理要點第四項
        規定。
      4 勘查或複查情形與處理意見,務須具體明確肯定。
      5 申請土地示意圖:由工作站人員繪製,以申請灌溉、排水受益變
        更之土地為中心繪製,將相關地形、地號、灌溉排水渠道及流向
        、道路指向、指北號等,但無須按比例縮尺繪製,如非全筆變更
        者,應將變更部分之位置表明並註明周圍各邊長度及面積計算式
        。



六  第五點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編定為農業用地者,應由關係人於申請時
    檢具有關機關核准變更使用之文件或已變更為非「田」、「旱」、「
    溜」、「農」地目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辦理。但無法檢具證明文件者應
    編為暫停灌溉地處理。



七  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經變更後,其應徵收或免除之
    會費、工程費,均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八  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變更之處理,應配合會費查定
    作業,每年分二次辦理。查核時限由水利會自行訂定。



九  水利會應將本要點辦理情形於翌年一月底統計造表報請水利處核備。



十  本要點所規定書表格式由水利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