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處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操作烏溪柑子林取水
口水門(以下簡稱取水口水門),特依水利法第四十八條訂定本要點,以
規定其啟閉之標準、時間及方法。
二、取水口水門設於南投縣國姓鄉烏溪河道內,係為取用烏溪水量供臺灣省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公司)做為公共給水標的使用。
三、取水口水門由本局負責操作管理。
四、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下列設施:
(一)進水口制水閘門一門,寬一○‧○公尺、高一‧一公尺。
(二)進水口排砂閘門一門,寬一‧五公尺、高一‧五公尺。
(三)河道排砂閘門二門,每門寬三‧五公尺、高三‧五公尺。
五、取水口水門操作時不得妨礙下游既有水權量,且不得影響臺灣省南投農田
水利會所有龍泉圳之取水。
六、取水口水門依下列規定啟閉:
(一)進水口制水閘門
1.本閘門頂標高平時保持在標高二二五‧三五公尺,當水位大於該值
,從攔河堰溢流之水量已足夠下游水權量所需,水公司得引用多餘
之水量。
2.水位不足標高二二五‧三五公尺時,經取得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
之同意後,得降低閘門取水高程,增加公共給水標的取水量。
(二)進水口排砂閘門
1.本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操作排砂時開啟。
2.閘門前淤砂高度避免超出標高二二三‧五○公尺。
3.開啟閘門排砂前,應通知排砂暗渠出口附近逗留人畜疏散走避,以
免發生危險。
4.排砂暗渠出口之水位過高妨礙水流流通,應避免操作排砂,以防淤
砂阻塞排砂暗渠。
(三)河道排砂閘門
1.本閘門設有水位感應裝置,水位達標高二二五‧七公尺時閘門自動
開啟,水位降低至標高二二五‧二公尺時閘門自動關閉。
2.本閘門係排除進水口前淤砂,為避免淤砂進入抽水井應適時排砂,
閘門前淤砂高度不得大於一‧一公尺。
七、取水口水門設施之檢查維護,依照柑子林進水口閘門工程操作及維護手冊
,由本局負責辦理之。